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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重要考点:仲裁制度的性质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重要考点:仲裁制度的性质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重要考点:仲裁制度的性质”,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则仲裁是无意义的,也是无效的。 2.契约说。这种学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器乐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的取得不是自法律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等均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也是由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选定。由于裁决是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员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裁决也就相当于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该学说主张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均属于合同约束力的范畴,均遵循“契约比寻信守执行”原则,而不需任何国家授权或批准,当事人有义务自觉遵守。 3.混合说。这种学说认为,绝对的司法权主义或绝对的器乐主义均不可能延缓满地解释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仲裁是司法和器乐两者混合的产...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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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疑点:担保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问题】担保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回复】《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对于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以下问题: 1.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的,不要求具备“以合理价格...[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协议离婚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协议离婚”,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不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笔记:破产申请概述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笔记:破产申请概述”,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债权人申请破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诉讼离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概念:诉讼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诉讼离婚。 △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协议,亦属诉讼离婚。 (2)管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A.原则上...[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法定继承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法定继承”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遗嘱继承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遗嘱继承”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遗嘱继承——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单方行为(2)死因行为(3)要式行为 注意:特殊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嘱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共同抵押”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基础知识:动产质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1)订立书面合同 (2)交付标的物 A.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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