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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

司法考试每一个知识点都很重要,但是重要的知识点里面什么又更加重要?重要的小编帮你拿出来啦,赶快前来阅读。“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自己便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称需役地; 供他人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特征在于: 1.地役权是存在于±地上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提高利用价值。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或供役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原则上,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也存在于供役地的全部之上,但如果依地役权的性质,其行使只关系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一部分,则地役权仅对该部分有效。 二、地役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设定地役权。主要表现为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物权法共有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物权法共有”,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可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问、法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三卷考试常常让你不知所措?那也许是你还没完全掌握基本知识点,只要你用心学习每一个知识点,你最终也会有所收获的。下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善意取得”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得出,由小编为你推荐,希望能帮到您掌握这个知识点!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最高额抵押权

知识点贵在日积月累,好好为考试储备知识吧。下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最高额抵押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得出,希望能帮到您!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及担保的债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

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你都掌握了吗?快跟着小编的步伐为考试学习起来吧,你一定会顺利过关的。下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物权的变动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考点:物权的变动”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物权的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同步训练:地役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同步训练:地役权”,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司考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司考理论精炼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共同危险行为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共同危险行为”,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 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共同危险行为人只是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使他****利处于危险之中,并且最终导致对他人的损害。在此,如果存在共同故意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若存在单独故意则构成一...[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不安抗辩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不安抗辩权”,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1.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 (3) 有...[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债务承担的效力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常考点:债务承担的效力”,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的效力: (1) 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取代。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2) 抗辩权...[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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