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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子公司与分公司

本文“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子公司与分公司”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 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二、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公司设立流程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公司设立流程”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公司设立流程1、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 事先确认行业准入标准,主要是公司成立后行业标准资质的申请对注册资金的限制,同时要注意地区标准,有的地方比国家标准要高,以便确认注册资本金额。(2) 按公司名称核准标准先到工商局咨询一下名称的可行性(3) 准备相关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分公司设立程序

本文“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分公司设立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委托)书》;4、总公司拨款证明;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6、加盖...[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担保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对于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具体规定如下:(一)担保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担保公司必须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担保公司必须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四)担保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五)担保公司必须有适应工作...[ 查看全文 ]

司法备考笔记:投资公司登记问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备考笔记:投资公司登记问题”,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登记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一、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 查看全文 ]

司法考点: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司法考点: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 议。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对全 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内部事务自治的基本规则——公...[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考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

本文“司法考试考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在现代社会,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其设立应符合现代民法或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就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分析、总结各国公司法,法律态度大致有三:1、瑕疵设立对公司有效。该理论主张,即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无论是...[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自然人的住所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自然人的住所”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1、住所与居所的概念(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2、构成条件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2、公民公民是宪法上...[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民事法律事实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民事法律事实”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笔记:民事责任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笔记:民事责任”,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 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得不到体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 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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