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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备考笔记:投资公司登记问题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备考笔记:投资公司登记问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备考笔记:投资公司登记问题”,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登记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一、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二、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三、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 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 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四、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司法考试栏目推荐: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2017...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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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司法考点: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 议。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对全 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内部事务自治的基本规则——公...[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考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

本文“司法考试考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在现代社会,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其设立应符合现代民法或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就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分析、总结各国公司法,法律态度大致有三:1、瑕疵设立对公司有效。该理论主张,即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无论是...[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自然人的住所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考点:自然人的住所”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1、住所与居所的概念(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2、构成条件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考试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一、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2、公民公民是宪法上...[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民事法律事实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备考笔记:民事法律事实”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笔记:民事责任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笔记:民事责任”,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 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得不到体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 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民事义务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民事义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法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 2、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A、以特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积极义务,亦称作为义务。 B、以特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亦称不作为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民事权利的救济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三卷考点:民事权利的救济”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2、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民事权利的概念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C、在...[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知识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知识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各国法律一般以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各国规定的成年年龄不—样,因而享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也不一样。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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