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赋予所有的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等于任何自然人都有能力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若要参加具体的民事活动,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还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往往取决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即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而意思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相关。民法在赋予自然****利能力的同时,确认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而不具备一定年龄、精神状况的自然人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或者只能参加一定范围的、与其心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 查看全文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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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