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保护
考友们都准备好司法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保护 ”,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的概念1、概念物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方式(1)行使请求权(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二、物权的保护方法1、请求确认物权《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条规定就是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在诉讼法上,这属于确认之诉。2、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是指物权人之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无权占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物权的保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