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一、 纳税保证(一)纳税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 年的;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 级以下的;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有欠税行为的。(二)纳税担保范围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 [ 查看全文 ]2018年注会考试《税法》精选知识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