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一)责任认定1.抗辩事由(1)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2)食品、药品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食用或使用时在保质期内,检验确认不合格,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以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抗辩。2.产品质量标准举证与抗辩(1)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免责。(2)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国标地标企标(高于国标地标的,适用企标)食品安全法规定。3.赠品完全适用(二)法律责任1.集中交易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2.挂靠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3.虚假广告(1)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广... [ 查看全文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