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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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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商标法知识点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如果你已经掌握了相关的知识点那么便可以做做相关练习巩固喔,考试的竞争力也是极大的,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考试就算是打赢了胜仗。你能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吗?

  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06年·卷三·63题·多选)

  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考点】商标的构成条件、商标的种类

  【逐项解析】①《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②集体商标,如美国汽车联合会的“AAA”商标。花果山市的苹果协会、农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可以将“花果山”注册为集体商标,并不存在注册障碍,故A选项可行,合法,不当选。③证明商标,如中国“绿色食品”;国际羊毛局的“纯新羊毛标志”。

  因为花果山产的鸭梨口感独特,具有特定的品质,因此也可注册为证明商标。B选项可行,合法,不当选。须注意: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属于交叉关系。《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如波尔多葡萄酒;京华火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明商标均为地理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为证明商标,但不是地理标志。④《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鸭梨的形状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故C选项不可行,不合法,当选。⑤《商标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注意:“仅有”的限定。故D选项不可行,不合法,当选。

  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07年·卷三·62题·多选)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考点】商标的禁止条件

  【逐项解析】①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用“红旗”作为文字商标是允许的。故A选项不当选。②《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敌尔蚊”仅仅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能获得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B选项当选。而“光明”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就不存在《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故C选项不当选。题外话:若将“发光”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就不能获得注册。同理:“红高梁”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梁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题外话:那为什么“两面针”牙膏和“五粮液”白酒都获得了商标注册呢?那是因为它们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以致于消费者见到“两面针”和“五粮液”后能够将其与柳州牙膏厂的牙膏和宜宾酒厂的白酒联系起来,消费者就不会产生混淆了,“两面针”和“五粮液”也就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符合注册的条件了。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10年·卷三·64题·多选)

  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

  【考点】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

  【逐项解析】《商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据此,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B选项和C选项。

  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64题·多选)

  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

  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

  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考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标侵权的诉讼主体、善意销售

  【逐项解析】①《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故A选项正确。②《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启动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乙公司作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若有甲公司的明确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故c选项错误。④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o”萧某销售侵权产品,且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能享有善意销售者的豁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选项正确。

  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08年·卷三·22题·单选)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

  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考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注册商标的撤销

  【逐项解析】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可见,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作为例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一审管辖。据此,甲公司所在的某县基层法院不一定是高级法院确定的有权管辖著作权一审案件基层法院。故A选项错误。②《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现有的在先权利”,指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同时,《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甲获准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乙的著作权,利害关系人乙有权自注册之日起5年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分权原则,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不能直接起诉至法院。仅在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才可对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故B选项错误。

  2.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8年·卷三·66题·多选)

  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考点】商标侵权中的利害关系人、注册商标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逐项解析】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乙公司是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注册商标权人甲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故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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