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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重点:证券经纪业务监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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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一)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披露。

  (3)检查制度。

  四、法律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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