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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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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卷三的考题全部都是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对于某些考生来说较为复杂,但想要又好又快地解答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复习的过程中最好的方法是一边复习,一边做习题消化。

  多项选择题

  51 画家宋某是《长城雪景》的作者,该画曾被作为大型诗歌朗诵会《北国风光》的演出背景,江南电影制片厂将《长城雪景》用于其拍摄的电影《长城魂》的宣传海报。画家宋某认为江南电影制片厂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定,下列说法确的有:

  A.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载体

  B. 无论源于作品原件还是作品复制件,再现作品都属于复制

  C.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

  D. 被告的使用属于法定许可,只要向原告给付报酬即可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载体,A项表述正确,应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无论是源于作品原件还是作品复制件,再现作品都属于复制。故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4条第l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故江南电影制片厂应与宋某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本题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C项表述正确,应选。法定许可不同于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本题中所述情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故D项表述错误,不选。

  52 甲、乙二人为夫妻,甲赴外地打工5年来归。甲之合伙人丙与乙协商由乙请求法院宣告甲死亡,甲被宣佶死亡后,乙依继承法取得甲的遗产,包括房屋一栋,存款十万元及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若干,后甲返回,则甲有权:

  A. 要求乙返还楼房

  B. 要求乙返还存款及利息,股份及股息

  C. 要求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D. 单方解除与乙之婚姻关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故A、B项正确。法律规定,甲可以要求乙对其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故C选项错误。《婚姻法》第l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甲无权单方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故D项错误。

  53 2012年1月3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以每台l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100台电脑。2012年1月5日。甲公司将电脑送到乙公司处,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经检查发现所交付的电脑中有10台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其配置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配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乙公司有权解除电脑买卖合同

  B. 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全部价款

  C. 乙公司有权要求更换该10台电脑

  D. 乙公司有权要求减少10台不符合约定配置的电脑的价款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CD。本题考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只有10台电脑配置不符合约定,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乙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A项错误。《合同法》第66条规定:“驾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甲公司的交付的电脑有10台不符合约定,而且双方并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故乙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可以拒绝支付有问题的10台电脑的价款,但无权拒绝支付全部价款。《合同法》第lll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乙公司可以要求更换有问题的电脑,或者减少其价款,CD项正确。

  54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些条款是合法的?

  A.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 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 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ABC。《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该法第l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52条第l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因此,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l67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该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l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选项认为股东不得解散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55 某中外合作经营的合作双方草签了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 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由中外双方平均分配

  C. 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约定提交中国仲裁机构裁决

  D. 该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一致同意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故A项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故B 项正确。该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故D项正确。该法第25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根据本条可知C项正确。

  56 甲有房屋一套,租给乙居住,乙在居住期间违反租赁合同的绅定,将房屋用来经营小卖部,给房屋造成了重大损害。甲起诉乙,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提出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请求。二审法院的哪些处理是不正确的?

  A. 发回重审

  B. 告知甲另行起诽

  C. 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 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甲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C项处理不正确,当选。

  57 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有:

  A.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将其股票于出席当天交存于公司

  B. 为解决增资问题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会议决定更换一名不合格的董事

  C. 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公司向股东交付了股票 .

  D. 某公司为提升自己股票的市场价格,经全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B项错误,依《公司法》第l03条第3款、第4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C项错误,《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项错误,《公司法》第l43条第l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8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 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 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 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 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BC。《著作权法》第l0条规定:……(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l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录音录像制作者,图书并不存在著作权意义上的出租权侵权,在著作权意义上只有影视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出租权侵权。故A项错误,BC项符合条件正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D项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专利权用尽,消费者在购买了专利产品之后,可以自由的使用和处置而不构成侵权,因此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C项。

  59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甲和乙签订水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每天早上8点由丙向乙交付水果,同时由乙向丙给付价款。某日,丙由于有急事,没有向乙交付水果,丙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和乙签订水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每天早上8点由丙向乙交付水果,同时由乙向丙给付价款。某日,丙由于有急事,没有向乙交付水果,丙无须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由甲承担违约责任

  C. 甲和乙签订水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每天早上8点由甲向丙交付水果,同时由丙向甲给付价款,某日,甲由于有急事,没有向丙交付水果,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 甲和乙签订水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每天早上8点由甲向丙交付水果,同时由丙向甲给付价款,某日,甲由于有急事,没有向丙交付水果,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乙有权要求EFL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BD。本题考查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的问题。《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AB选项中,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丙和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丙无须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CD选项中,甲只需向债权人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丙和甲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甲无须向丙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60 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0万元。乙某则提出自己已支付其中的5万元,原告甲某否认乙某已支付5万元的事实。下列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原告甲某应承担乙某拖欠货款10万元事实的举证责任

  B. 被告乙某应承担自己已支付货款5万元事实的举证责任

  C. 原告甲某应承担被告乙某未支付货款5万元事实的举证责任

  D. 被告乙某应承担自己未拖欠货款10万元事实的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我国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法律要件分类说,即首先将民事实体规范分为:权力发生规范、权力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其次,由原告就权利发生规范要件事实举证;被告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受制规范要件事实举证。

  在本题中,由于原告甲某主张被告乙某拖欠其货款10万元,该主张属于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故其应对该权利主张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相对于选项A,属于被告乙提出的否定主张,实际上属于选项A所涉及事实的否定性事实,在本案中,该否定性事实无须作为证明对象,因此,被告乙对这一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D是错误的。此外,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乙提出自己已支付货款5万元的主张,也就是说,被告乙已履行了支付其中5万元货款的义务,该主张实际上属于被告所提出的消灭原告部分权利的主张,即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此,对这一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被告乙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B正确,而选项C是错误的。

  61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合法的?

  A. 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B. 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C. 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D. 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ABD。《公司法》第167条 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l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l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l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 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

  62 明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9 名,2007年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等共四位董事出席,董事戊由于身体不适书面委托丁代为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 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1/2

  C. 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 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A、C、D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该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故ACD错误,应选。

  63 个体运输户江某从钱某处购买大卡车 一辆,并配拖车一部,交付后江某发现拖车曾被多次损坏,已无法再作载重运输,则江某的下列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

  A. 可一并解除全部合同,退回卡车及拖受偿车,收回价款

  B. 可就该拖车解除合同

  C. 不得就合同之一部分解除

  D. 若就该拖车解除合同,不影响卡车的合同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本题中,应当认定卡车为主物,拖车勾从物,且解除拖车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可以就该拖车解除合同,但不能一并解除全部合同,因拖车解除合同,不影响卡车合同的效力,故B、D项正确。

  64 李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8月8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提供一幅名家字画作为质押担保,交付时间为8月10日。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款付给李某。李某拿到钱款后,未将字画交付王某,引起纠纷。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B. 王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8月10日生效

  C. 王某有权请求李某交付字画

  D. 王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未生效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及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而非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故BD选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6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排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构成违约行为,质椒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质押财产,如果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A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65 崔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崔某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崔某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崔某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

  B.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 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D. 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崔某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崔某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崔某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崔某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而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因此,D 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也是应选项。

  网友解析 发悬赏征求解析 关注此题解析(0) 提供解析分享解析:分享您的解析,我有自己的想法,我来说两句 语音解析 插入图片提交解析 老牛负骥:ab晕糊了,d项忘记了连续持股180天。2013-08-05 15:12:00 反对0 赞同0 我的笔记 查看网友笔记》请输入您的笔记 支持最大字数:0/150提交公开我的笔记

  66 唐程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其生前没有遗嘱。唐程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张茜、成年的儿子唐玮、未成年的5岁女儿唐恩。唐程生前和妻子和女儿在农村生活,唐玮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唐程兄唐力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唐程的遗产据为已有。唐玮知道后,认为唐力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张茜和妹妹唐恩的继承权。唐力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张茜和唐恩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张茜和唐恩的继承权可以由唐力行使

  B. 张茜的继承权应由唐玮代为行使

  C. 唐恩的继承权也应由唐玮代为行使

  D. 张茜和唐恩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权利人可以行使的只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实践中,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或单独地占有、管理遗产,继承人直接参与分割遗产,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等。

  题中的张茜、唐恩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和第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张茜、唐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唐玮作为张茜的成年子女、唐恩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张茜、唐恩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选项B、C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而唐力不是张茜、唐恩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A选项也是错误的。

  67 甲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乙购买了1只送给妻子作为生日礼物。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人造玻璃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乙遂多次与手表厂交涉,历时l年零6个月,未果。现乙诉至法院,其哪些主张能得到支持?

  A. 请求认定无效合同,理由为欺诈

  B. 请求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C. 请求甲手表厂承担违约责任

  D. 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CD。甲手表厂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由于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不属于无效的合同,仅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由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l年,本案中乙诉至法院时已经超过,故法院不可以支持乙的主张,故AB项均错。甲手表厂交付的手表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乙请求甲手表厂承担违约责任且由于乙多次与手表厂交涉,每次交涉,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故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未过,C项应选。乙作为消费者,在受到商家欺诈的情况下,当然有权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D项应选。

  68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l2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甲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该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B. 如果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目前还钱确有困难,并承诺在3个月后一定还清,则该支付令暂不生效

  C. 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D. 如果向甲公司送达支付令,甲公司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1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El头异议无效。”故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D项正确。

  69 下列仲裁协议哪些是无效的?

  A. 因执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法解决

  B. 本合同的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

  C. 北京中关村某信息公司与员工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D. 双方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双方补充协议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A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或裁或审。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B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仲裁是一裁终局。C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只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D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日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70 甲商场委托业务员张某,以不高于每价格2000元的标准购进1500台彩电。张某妻乙家电厂工作。张某遂与乙家电厂协商签订了一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1900元,共计380万元。由于张某的妻子在此次买卖合同中所起的作用,乙家电厂给予张某每台班电100元的回扣。则对于本案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有:

  A. 张某多采购了500台彩电,属于超越代 理权,为无权代理,本部分合同无效

  B. 张某以l900元的价格购进彩电,给被 代理人甲商场增加了利益,其代理行为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C. 设若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出资设立 的公司,则张某的行为构成自己代理

  D. 本案中,张某应该把20万元的回扣返 还给甲商场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张某多购500台彩电已构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效力未定,甲商场追认即可有效。故A项错误。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张某以l900元价格购进彩电,并未损害商场利益,不构成滥用代理权。故B项正确。自己代理指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C项如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出资设立的公司,由于公司是独立主体,故不构成自己代理。故C项不正确。回扣属于附属利益,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被代理人享有,因此,张某应将回扣返还给甲商场。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71 许慧在机场拾得一箱金首饰,许慧向财产所在地区法院申请认定无主。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在公告期间内,如果王芳前来认领财产,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不正确的?

  A. 直接将案件转化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B. 直接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C. 裁定驳回申请人许慧的申请

  D. 裁定终结程序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97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际上解答该题需理解非诉讼程序的功能只在确定一定的事实,而不得解决具体的争议与权属的确定问题。该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中,王芳前来认领财产则意味着财产权属的确定,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当选。

  72 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 该公司依合同将于3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 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 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 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BCD。《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l07条规定,债务人 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因此, ABCD四项都属于破产财产,包括期待权和担保财产。

  73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B.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C.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D.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射幸合同,是指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是否给付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故其属射幸合同,A当选。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B当选。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合同属双务合同,C当选。诺成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要物合同于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可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D当选。

  74 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的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丁银行申请贴现,丁银行同意其贴现申请,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银行。丁银行向丙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丁银行向甲公司追索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丁银行付款。

  B. 丁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

  C. 对于丁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公司如果向丁银行付款,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相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乓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迫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泰权。”

  7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不受理?

  A. 法院经督促程序强制执行了范某的财产,范某不服,申请再审

  B. 郭某在神农架探险中音讯全无,4年后,郭某的妻子向县法院申请宣告郭某死亡。县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郭某死亡的判决,不久,郭某回到家中,见此判决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 巴布与慕容雪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经过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巴布败诉,巴布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判决维持原判决,巴布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 乔某对法院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BCD。《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ACD项应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B项也不予受理。

  76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理论,下列关于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说法正确的有:

  A. 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C.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D. 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案件而设置的,其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为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A项正确。

  (2)法定代理人是一种全权代理,但与当事人存在区别,二者的诉讼地位有些是不同的,比如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名义起诉或应诉等。故B项错误。

  (3)法定代理人所为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行为或事件的后果不完全相同,如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予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当事人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死亡的,诉讼终结;在非身份关系诉讼中死亡,如为原告,则由其继承人承担诉讼,如为被告,则诉讼中止,看有没有财产和义务承受人。由此可见,C项也错误。

  (4)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所以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D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为AD。

  77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台彩电,总标的额3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预先支付了6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不履行合同的,应支付l0%的违约金,现因为丙公司违约未向甲公司供货,致甲公司不能履行,则应当:

  A. 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共计l5万元

  B. 乙公司可选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或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共计9万元

  C. 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6 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但是不可以并用。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选择选项B。根据《合同法》第l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应由甲公司而非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78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月1日一2011年1月1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1200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B. 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C. 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对此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D. 若乙、丙在担保期间协商变更最高额担保额,最高额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丙公司的先前的其他抵押权人(以该厂的同一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有权对予以拒绝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B错误。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ACD 正确。

  79 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一般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但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发起人应当退还认股人认购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

  A. 募股期限届满时,发起人已缴足股款,但其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公司股份总额的65%

  B. 发起人在发行的股款全部缴足后,因事务繁忙,共同决议将创立大会的召开推迟2 个月

  C. 由于受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发起人决定召开创立大会时宣布不设立公司

  D. 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得知由某证券经营机梅包销的社会公众股只募足应募股份的50%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92 条的规定,在3种情形下,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1)募股期届满,而股份尚未募足的;(2)股款缴足后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本例中,只有B、C项符合上述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项中,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其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只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D项中,因包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募股期满后,会将未售出股票全部买下,因而AD项两种情形,募股期届满时,股份是募足的,发起人在这两种状况下不得抽回股本。

  80 甲公司为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对下列事项的表决权行使提出了异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所提出的异议可以成立的有:

  A. 甲公司向其第一大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 甲公司向其第二大股东转投资300万元,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C. 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D. 甲公司股东大会在增选董事时,采用了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点为决议机关。在公司经营中,某些事项需要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果是由董事会通过则无效。A选项,《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A项中的表决错误。B项正确。《公司法》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以,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向股东投资的议案由董事会通过是可行的。C选项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故c项中的表决错误。D选项考查累积投票制度。该法第l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故D项中的表决正确。 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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