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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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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笔记: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诉讼主管
  1.主管竞合:
  A.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a.大部分案件的受理范围是重合的,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如果都有权处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c.如果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d.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e.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B.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a.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法院受理优先。
  c.经政府处理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必经程序。
  C.法院和仲裁机构:
  a.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一)范围不同部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主管范围,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二)范围相同部分:之间的竞合见仲裁法笔记。仲裁专管财产
  (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裁后审原则。
  序位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于法院主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由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D.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
  a.其他行政机关指除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
  b.法院优先。

  c.双方可以合意选择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二、管辖概述
  1.管辖恒定原则
  a.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b.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份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有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二)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C.高院:
  a.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各高级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D.最高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院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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