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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形成权

  A、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B、形成权的类型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 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 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b、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C、形成权的特征

  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b、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c、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d、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D、形成权的行使

  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b、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

  c、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

  (a)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

  (b)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

  (c)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

  E、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a、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 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2)抗辩权

  A、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B、抗辩权的特征

  a、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

  b、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效果仅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

  c、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只有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后,抗辩权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C、抗辩权的类型

  a、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为延缓的抗辩权,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辩权。主要有四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永久性的抗辩权,指能够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

  D、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

  在民法上,"抗辩"又可称之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请求人并不享有有效的请求权,相对人据此对其主张予以否认。"抗辩"包括:

  a、权利障碍的抗辩。例如,债权未发生的抗辩、被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因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等。

  b、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抗辩。

  (3)支配权

  A、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不过,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

  a、客体特定。

  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这一点,连颇具特殊性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虽在抵押权设立时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权行使是特定的。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c、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4)请求权

  A、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B、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标的为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作出特定行为。

  b、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债权,如一物数卖时数个债权可以并存,但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为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c、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会妨碍交易安全,因而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d、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C、在民法上,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请求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类: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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