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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民事权利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4、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特定义务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债权是最典型的相对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它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为从权利。

  6、既得权、期待权(依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分类)

  (1)既得权,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需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以下几种期待利益被认为属于期待权:

  A、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约定条件成就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享有的期待利益;

  B、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

  C、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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