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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从标签式维权到法治维权,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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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从标签式维权到法治维权,任重道远

  2019年3月22日,薛女士在西安奔驰利之星4S店花了66万买了一辆奔驰车,他们告知薛女士这是进口车,需要做新车检测,3月27号去提车。五天后薛女士如约去提车,可刚准备开车出4S店门,发现这个车的发动机漏油了,4S店表示需要拆开发动机找漏点。新车就出现了这么严重的问题,薛女士立即向4S点讨要说法,从最刚开始的答应退款,后来又说退款麻烦只答应换车,后来看到薛女士好说话,以三包来搪塞薛女士修车处理,这让薛女士气愤不已。

  新车还未开出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于是,她坐在车子引擎盖上哭诉维权,并质疑店方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金融服务费”。在长达15天的漫长时间里,薛女士多次上4S店协商,该店的工作人员,从一开始的解决方案退款;然后演变成换车,最后更是完全变脸。最近,“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持续发酵。

  薛女士作为堂堂硕士研究生,自称“放下体面”、“突破底线”。她的行为引来网友共情,最后终于达成和解。

  纵观事件始末,经销商的销售过程明显涉嫌行业潜规则,奔驰厂商的售后处理缺乏诚意。倘若没有女车主“豁出去”的一幕,没有舆论的力挺,没有监管部门的介入,奔驰高管还不会出现,道歉声明也不能发布。有网友调侃,“开宝马可以坐在车里哭,开奔驰就得坐在车盖上哭”,这件事引发社会关注的意义,不应止于一人一事的和解,更要成为回应消费者合法诉求、规范厂商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维权样本。到底是消费者的权益重要还是经销商的利益重要,究竟是车主的尊严重要还是奔驰的面子重要,就如涉事女车主所言,事件“已经不再是她一个人的事情,所有人都在等待一个答复”。

  为何现实中的正常维权,无论从速度还是效果上,都远不及“花式维权”“标签维权”,似乎只有贴上标签、制造噱头,才能掀起舆论浪潮,进而倒逼事件本身的进展。“会哭的孩子有糖吃”的维权怪圈,和侵权行为一样值得思考。只有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整治行业乱象,让广大消费者通过理性维权解决问题,才能使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有安全感。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95”号码和170、171号段严重扰民事件的反思

  事件回顾: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针对近期“95”号码和移动转售业务“170”“171”等号段拨打骚扰电话严重扰民、群众举报投诉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首先通报当前骚扰电话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指出被约谈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且做出了具体要求。其一:要求被约谈企业提高思想认识,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骚扰电话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其二:要求被约谈企业深入剖析问题原因,以最严格的要求、最扎实的作风,即查即改,多措并举,坚决完成整改任务,确保短期内见到实效。其三:要求被约谈企业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制度,持之以恒做好骚扰电话等垃圾信息治理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骚扰电话严重扰民、群众举报投诉居高不下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其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0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41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电话号码等亦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即必然也应受法律保护。网络运营者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泄露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导致其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以及其他的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当今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同时也要严格要求自身不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循法律相关要求及规定。共同努力与完善自身,更好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解析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如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或者其他行政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此职。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应当注意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集体、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属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项附加刑,并非所有犯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则甲一共13年无政治权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行政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列选项当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民政局对王某和张某颁发的结婚证

  B、交警把醉驾的张某强制拉到旁边约束醒酒

  C、工商局责令生产伪劣产品的工厂停产停业

  D、政府把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强制进行隔离

  【答案】 C。解析:在行政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执照;6、行政拘留等。A选项属于行政确认,B和D选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故本题选C选项。

  2、警察在追击犯人的过程中征用王某的汽车,最终造成王某的车损毁,王某可以申请:

  民事赔偿 B、行政补偿 C、刑事补偿 D、行政赔偿

  【答案】 B。解析:行政补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可以申请获得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可以申请获得行政赔偿。此题当中警察为了追击犯人征用王某的汽车造成损害,警察的征用属于合法行为,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应是行政补偿。故本题选B

  (多选)3、行政相对人对下列哪项处罚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

  A、某企业被工商局责令停产停业

  B、吴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C、王某的饭店被工商局暂扣营业执照

  D、张某的酒店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答案】 AD。解析:经过当事人申请可以启动听证程序的事由有:1、责令停产停业;2、较大数额的罚款;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故本题选AD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行为人不予受到行政处罚的是:

  A、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D、不能控制或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答案】 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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