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业务管理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业务管理栏目,提供与业务管理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业务管理在很多企业里就是销售管理,其实业务管理不只是管理业务,还需要管理业务的相关业务。在经营企业的实践之中,由于现在很多企业的领导者是做业务出身,又由于惯性思维的作用,业务管理在很多企业里就是销售管理。其实业务管理是一个很宽泛的问题,销售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管理部工作总结

 

  在匆匆忙忙中,一年又结束了。回顾过去的一年,肯定成绩,积累经验,踏上新征程!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管理部工作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车险业务管理部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与安排,理赔工作主要围绕业务培训和强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几项重点工作。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大了理赔业务的培训力度,采取“定期和集中”的视频培训方式对全省理赔客服人员进行了全方位的业务培训。一是针对询报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了询报价专项培训,在规范询报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实际操作做了重点提示,同时结合定损工作传授了部分典型车辆的配臵和配件更换经验;二是针对现场查勘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总公司的《车险现场查勘环节执行手册》和《理赔实务规程》组织了《车险现场查勘操作规范与要点》专项视频培训,总结和归纳了现场查勘的九个重要节点、现场查勘的八项准备工作、现场查勘拍照的五要求和五步曲,并对现场查勘记录的规范撰写、常见事故现场的查勘要点、主要风险点的查勘要点和疑点案件特征及对策进行了详细地讲解;三是结合总公司近期将推出的简易赔案项目,完成了《车险简易赔案项目及实务操作简介》转培训。

  (二)加大了理赔内勤的轮训力度,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现场培训方式,以系统操作、单证收集、简易赔案   理算、未决赔案清理等为培训要点,先后对秦皇岛、廊坊、唐山、沧州等机构的理赔内勤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与指导。本次轮训将对规范操作、提高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完成了“1000元以下车险赔案免现场查勘方案”的论证,从不符合保监要求并会影响信誉和服务水平、不符合总公司规定并会影响第一现场查勘率、客户上传损失照片缺乏操作性并会导致结案率指标的恶化、损失1000元以下难以界定并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等四个角度做了分析和阐述,得出了暂不宜推行此方案的结论,并对加强理赔服务、改善服务水平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四)组织学习、探讨了XX省分公司车险业务的管理经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机构理赔客服中心存在的普遍问题集中体现为“责任心差,执行力弱”;而省公司车险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则是“管理薄弱”。

  (一)责任心差。概况地讲,责任心差就是“三个缺乏”,一是缺乏实事求是和一查到底的精神,二是缺乏对自己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三是缺乏深入学习和钻研理赔业务的精神。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对事故现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仔细查勘,更多的是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对于可疑案件没有深入调查和核实;对于现场痕迹不吻合的案件简单以加免30%处理等。对工作的不负责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就是对公司的不负责。理赔员工走马观花和松垮飘浮的理赔工作姿态折射出公司当前缺乏学习和钻研业务的风气。“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如果我们的理赔业务、理赔经验做不到与时俱进,达不到“一丈”,我们就无法有效地控制理赔风险,就无法有效地遏制保险欺诈。

  (二)执行力弱。概况地讲,执行力弱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规范培训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对省公司提出的工作要求臵若罔闻。比较典型的是保定中支的一个可疑赔案,车险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研究,并于XX月XX日给XX中支相关人员下发了邮件,要求对此案的查勘、定损工作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但时至今日,省公司仍然未接到任何反馈的信息,导致赔案...

2018年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为方便考生们进行复习,出国留学网在这里整理了“2018年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供考生们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资讯,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2018年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知识点: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一、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A、商业银行申请需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 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 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3、 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以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4、 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B、商业银行申请不需要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将以下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派出机构报告:

  1、 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包括产品属性、目标群体、等等

  2、 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3、 相关负责人的尽职报告,签署的法律文件、联系方式

  二、业务制度建设要求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2、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等进行全面规范

  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中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1、 资格要求(理财业务人员要做到)

  a、 对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充分认识

  b、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守则

  c、 掌握所推介产品还有市场的特性

  d、 具备相关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e、 具备监管部门所要求的行业资格

  f、 具备银监会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 培训要求

  每个业务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小时(还要详细记录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

  3、 考核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政策限制:

  A业务的政策监管

  B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

  C业务的检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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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2017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业务管理

 

  “2017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业务管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分享,更多信息,欢迎您前来阅读!

  根据《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可知,2017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业务管理条例如下:

  第二十一条 新教师办理入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注册建立电子档案,按程序完成信息采集、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教师变动管理,对长时间不在岗、离职、离退休等情况的教师,学校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对其在职情况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教师调动管理,通过教师调动功能模块实现。由调入学校发起申请,依次经调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调出学校、调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调取电子档案。如教师调动属于交流轮岗,则按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教师交流轮岗管理,通过交流轮岗功能模块实现。对不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对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依次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学分(学时)管理,通过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功能模块实现。培训学分(学时)实行分级管理,遵循录入计划、提交结果、确认学分流程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录入本级培训项目及培训承办机构,生成培训计划;培训承办机构按要求将参训教师培训结果提交至系统;项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培训学分。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本省学时学分转化规则进行确认。校本研修计划录入及培训学分确认、教师自主研修学分确认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教师系统信息,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流程,便捷有效实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根据各地统一需求,国家级教师系统将进一步开发教师业务管理功能。省级教师系统要根据教师管理信息化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教师培训选学、教师资源配置、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和考核评价等教师业务工作,开发特色管理功能模块,优化教师治理,推进教师系统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切实用好教师系统,同时,以深度应用推进教师信息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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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笔记: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管理

 

  本文“2017证券从业金融市场笔记: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管理”,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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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重点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了“2017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重点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大家快做好准备吧。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

  一、个人理财业务合规性管理

  两个重要文件: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至2009年l2月31日,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共颁布与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三个“办法”、两个“指引”和九个“通知” (见表8—1)。

与个人理财发展相关重要文件

2017银行法律法规辅导之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本文“2017银行法律法规辅导之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考生可继续关注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银行业务管理规定

  1.营业时间和服务收费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财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3.管理监督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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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复沪深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监会批复沪深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欢迎阅读!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证券行业资讯!

  证监会批复沪深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为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和完善分级基金相关交易监管机制的各项安排,近日,我会批复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是在总结分级基金9年来发展情况基础上,对交易监管安排的进一步完善;是规范分级基金运作,完善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加强分级基金投资者教育与风险警示的重要制度安排。《指引》一方面明确了分级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将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定为3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强化交易过程中分级基金风险警示;另一方面还强化了对基金管理人和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和服务方面的要求,明确了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分级基金折算业务流程,便于投资者准确了解分级基金的折算机制。有关措施安排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平稳发展的有益举措。

  为确保相关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及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指引》从发布到正式实施,会预留5个月的过渡期。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抓紧组织各证券公司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合格投资者账户开立等工作,确保《指引》稳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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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原则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原则”,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原则

  要点:合法合规原则

  内容: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要点:集中管理原则

  内容: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要点:独立运行原则

  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独立运行原则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要点:岗位分离原则

  内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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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公告

  2016年9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设置

  

2016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

 

  2016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新增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科目,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第二章第三节的考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你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看一下吧,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的更新。

2016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可理解为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转融通业务的目的是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

  (一)证券金融公司

  (1)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不少于60亿元,股东应以货币出资。

  (2)职责。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为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检测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依法筹资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二)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应分别开立三个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自己的)、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券商的)、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3)业务合同。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签订合同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5)保证金规定。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三)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转融通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账户内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事先征求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投资收益的处分。获得的收益应按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人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担保账户中的持券情况不用披露。

  (四)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各类资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2)风险控制指标。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

2016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业务管理

 

  2016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新增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科目,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第二章第三节的考点“2016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业务管理”你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看一下吧,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的更新。

2016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业务管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按照《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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