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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波动导致《证券法》修订向后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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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A股大幅波动,《证券法》的修订进程也随之出现了变化。

  9月24日,在“2015南湖互联网金融峰会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会议间隙对与会媒体公开表示,因股市波动使得《证券法》(修订草案)向后推迟,“二审最快也要12月,后面的三审以及出台只能等明年看了。”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向记者预测称,《证券法》修订推迟使战略新兴板推出时间窗口可能落在明年年中。但他个人也建议,战略新兴板不妨考虑以试点的方式先行先试。

  《证券法》修订推迟因股市波动

  吴晓灵24日称,按原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的二审是在今年8月进行,但股市波动使得有关方面要更多研究经验教训,所以整个的进程向后推迟。

  当日,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也表示,《证券法》修订进展适当推迟是合理的,这次的大幅波动与救市,说明了中国资本市场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推出注册制的问题,而是整个监管体系的问题。认真梳理总结相关的经验教训,做好制度建设,会让未来的注册制更适应中国的现实。

  不仅《证券法》修订进展延后,胡俞越透露,其所参与的《期货法》立法工作亦因股市波动而推迟。

  股指波动加剧、《证券法》修订推迟,令外界对新兴产业板能否如期推进存在一些疑虑。

  “具体还是要等证券法修改后正式颁布,新兴板才能推出吧。”正在储备上市资源的上海本地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相较于借壳上市监管呈现从严趋势(即未达业绩承诺需按比例注销股份),更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战略新兴板上市。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今年上半年,对尽快推出战略新兴板事宜,业内一度较为乐观。证监会主席肖钢于6月26日表示,要通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与创业板错位发展。

  拟设定四套财务标准

  当前,战略新兴产业板正对互联网等企业展示不小的吸引力。

  据上证所副总经理刘世安此前表示,战略新兴板将重点服务于已跨越了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尤其是这两类企业中战略意义明显的企业。他强调,我国资本市场现有的市场体系和发行制度更多考虑传统企业特点,缺少专门针对新兴企业的制度安排,导致新兴企业难以进入资本市场。同时,一大批尚未盈利的战略新兴企业,因不符合境内资本市场现行的发行上市条件,难以获得融资支持。建设战略新兴板,可为这类企业提供国内资本市场平台,支持它们更好地发展业务。

  在上市资源方面,根据上证所的安排,在战略新兴板设立初期,将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支持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大发展领域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

  记者此前获得的相关机构对新兴板的建议材料显示,未来的新兴板拟设置有“市值+净利润+收入”、“市值+收入+现金流”、“市值+权益+总资产”以及“市值+收入”4套以市值为核心的上市财务标准。

  近日,董登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推出战略新兴产业板,是契合中国经济改革与转型的,也是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需要,不会因为市场的一时波动而停止;按目前《证券法》修订进展,预计战略新兴板可能在明年年中推出。

2017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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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充分考虑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聚焦七大市场焦点。

  证券发行规定暂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介绍,2015年12月,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目前注册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仍在进行,具体改革举措尚未出台。据此,对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待实施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有关措施出台后,根据实施情况,在下次审议时再对相关内容作统筹考虑。

  同时,为了做好修订草案与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的衔接,体现改革方向和要求,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逐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监管:执法权限、处罚力度双升级

  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特点,在认真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证监会应当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管理职能;对涉嫌违法人员实施边控等措施;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处罚规则,提高罚款数额。

  收购:增持资金应说明“来路”

  对于近年资本市场上的举牌收购热潮,草案二审稿强化持股达到百分之五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草案二审稿要求投资者在持股变动公告中应当公告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不得转让的期限,由“六个月”延长为“十八个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级为专章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并予以修改完善: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同时披露、平等披露。

  证券交易:增加操纵市场等情形

  关于证券交易,草案二审稿作出以下完善:扩大应予严格规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增加操纵市场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增加对程序化交易的规范;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设专章作规定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草案二审稿设专章从规范现金分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先行赔付制度等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

  草案二审稿强调证券公司销售证券、...

中国证券协会-申请证券执业证书要多久

 

  你要申请证券执业证书吗?申请日期一般多长呢?“中国证券协会-申请证券执业证书要多久”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问:申请证券执业证书需要多长时间?

  答: 中国证券协会通常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于证券经纪人证书的申请,协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但是,如果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协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合理的怀疑,可要求申请人所在机构提供补充材料进行说明。需要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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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证券法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商法》冲刺考点: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法

  【证券发行】

  概念: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证劵上市条件】

  证劵上市的条件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条件:

  A股票上市的基准:

  ①规模基准,一般以公司资本额或证券发行量来衡量,同时也有用两个指标衡量的。公司法规定上市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本

  ②经营基础基准,指公司的资本结构、盈利水平等。

  ③股权分布基准,是对最低持股人数及公众持股比例或持股数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其他基准,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虚假记载,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上市政局按的设计符合证交所的要求,对证券的转让未加限制等。

  B公司债权上市的标准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须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证券上市的程序】

  A申请核准,证券发行人想证券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的申请,接受上市核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④ 公司章程

  ⑤ 公司营业执照

  ⑥ 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⑦ 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⑧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⑨ 其他规定的文件

  B签署上市协议,上市申请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上市协议主要内容:

  ①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证券种类、发行日期、发行股数、每股金额

  ②上市费用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要求交所咨询,调查上市公司的事宜股票停牌=复牌事宜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办法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双方认为应增列的其他事项

  C公告上市。公告上市申请文件和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D挂牌交易

  2)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A申请核准。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提交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证券法修订草案还有多项内容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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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修订草案下月二读 多项内容待调整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意味着《证券法》修订的时间再次明确,年内出台可期。

  市场人士建议,《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未来五到十年的发展路径,需为未来市场发展变化预留合理的法律空间,同时,应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修订年内出台可期

  《证券法》的此番修订颇费周章。《证券法》修订被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2015年4月中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读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确定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规则,健全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同时,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尊重了证券行业的自治与创新,突出了监管者的简政放权,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了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提高了失信惩戒力度。

  当市场期待一读之后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时,2015年6月末的股市震荡,让立法前景变得不再明朗。多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本次修法内容多、变动大,修订草案中的细节,市场反应较为敏感,内部需多次探讨予以确定,再加上股市的异常波动后要更多研究经验教训,《证券法》的修订安排向后推迟。

  2016年3月份,全国人大2016年的立法计划中,《证券法》修订再次被列入其中,随后也明确将在12月份上会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时间表,不料,《证券法》修订“爽约”。

  此次傅莹的回答,再次明确了《证券法》的修订时间。傅莹表示,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2015年大家都记得的那次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进行论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的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知情人士表示,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和立法细节非常慎重,与“一读”相比,《证券法》可能会出现大面积修订,除了保留注册制改革相关内容外,还会修订多项内容以完善监管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毕竟《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大法,一字一句都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左右着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

  据了解,此前一读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共列入了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

  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若《证券法》修订草案最快4月上会“二读”,年内出台修订后的《证券法》可期。同时,《证券法》的出台还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一读和二读之间会就《证券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般来讲,意见征求时间是一个月。届时,投资者可了解到相关法律修订的细节。

  多项重要内容亟待调整

  对于修订《证券法》是为了实施新股发行注册制的说法,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在监管工作会...

中国证券协会:场外证券业务备案事项通知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中国证券协会: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证协发〔2015〕181号

  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

  为帮助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正确理解《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报告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操作指南》和《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材料要求》,现予以发布。

  附件:

  附件1: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有关事项的说明.pdf

  附件2: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操作指南.pdf

  附件3: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材料要求.pdf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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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2017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证券法

 

  本文“证券从业2017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证券法”,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希望对您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法

  一,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于2013.6.29修订并施行。采取属地注意确定适用范围。

  证券法所调整有价证券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不受证券法调整

  二,发行和交易‘三公’原则

  三,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证券欺诈

  四,公开发行证券有关规定

  1. 股票发行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4亿股:公开发行>25%,员工认购<10%

  >4亿股:公开发行>10%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重大违法行为

  2. 债券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

  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

  五,证券承销

  承销:代销 包销(全额包销 余额包销)

  承销团:发行的证券的票面总额达到5000万须组成承销团

  主承销人:主要负责人仲三分之二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70%以上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3年内未因承销过程受到处罚。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代销<70%发行失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代销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事先预留,代销期满15日内,与发行人一起向监管机构备案。

  六,股票上市条件、申请、公告

  上市委员会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经会计师事务所近2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2名以上注会签审计报告

  七,债券上市条件和申请

  上市条件:期限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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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考点讲解

 

  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中关于证券法的考点,你都掌握了吗?查看本文“【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考点讲解”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

  【提示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提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提示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提示5】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提示6】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7】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1)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8】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确定:(1)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2)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2013年案例分析题)

  【提示9】所谓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2)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