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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盗窃罪”,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1.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为了与他人开个玩笑或逃避处罚,或者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索赔之意的,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以盗窃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否成立盗窃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在于财物是处在私人还是国家保管之下。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赃款、赃物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不动产、遗弃物、遗忘物、埋藏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如果某种物品客观上不是遗弃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遗弃物而予以占有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判断某一物品是否遗弃物,除应考虑先前所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外,还要考虑某一物品客观上放置的状态。

  4.盗窃罪只要认识到是他人财物,不要求对财物具体价值的明知,就可以认定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但是,如果财物的客观价值与行为人的认识相去甚远, 财物的价值超过了行为人的预料和一般人的预料,对超出预见的后果不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5.对共同盗窃案件,不能实行参与人均分数额的办法,而是各个犯罪人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负责。

  6.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其危害程度大小应当以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数额为准,而不是以犯罪人实际获利的数额为准。

  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7.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8.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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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字面上理解像是同样一种罪责,然而在法律上来讲却是全然不同的法律属性。论诉题不仅要求考生经某事的经过结果论述出来,还需要将经过以及结果“法律化”。如果是你你将会如何论述侵占罪与盗窃罪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仍有许多不同之处。掌握这些不同之处,对于划分二者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区别在于,前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而后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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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好好复习,了解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分

  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于财产类犯罪,在实际案例中,盗窃罪也会牵扯到欺诈手段,使得两者更容易混淆,所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在考试中是难点。

  一、诈骗罪的判定标准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采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在手段上不同。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可以采用欺诈手段,也可能采用秘密窃取手段。

  2、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所有权。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最关键点。在实际案例中,由于盗窃罪也可能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所以被害对象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财物的所有权就成为两罪区分的关键。

  如甲到车行,假意乙车行买车。在洽谈的时候,甲以试车为由,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随后开车逃跑,将车拒为已有。甲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在该案例中,甲以试车为由,采用欺诈手段从乙车行获取车钥匙,使得乙车行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自愿将车钥匙交出,但最终甲取得车并非基于车行工作人员自愿将车的所有权交出,而是以欺诈产生的条件为便利,最终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得了车的所有权,故应当属于盗窃罪。

  3、对方有处分财物的权利。这里主要指被害人需实际占有财物,且有占有的意思,而不需要财物属于被害人所有。如甲从保管者手上欺诈获得他人财物,也可构成诈骗罪。再如甲的手机丢失在乙处,乙并不知晓该手机属于谁所有,也并没有占有的意思,丙以为该手机属于乙所有,采用欺诈手段欺诈乙,取走手机,此处就不能构成诈骗罪。

  二、题目应用

  例题:甲假扮道士对乙说:“你将由血光之灾,想要逃过劫难须按我说的做。”乙同意。甲让乙拿出一套衣服和5000元,自己掏出一符咒,将钱和符咒包在衣服内,锁入乙家的柜子,要求乙烧香祈祷5天,5天后才能开柜。乙将信将疑,烧了3天香,总觉得不对,打开柜子解开衣服一看,里面的5000元钱不翼而飞,遂报警,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盗取了乙的5000元钱,构成盗窃罪。本题中甲虽然使乙陷入认识错误,但并没有让乙因为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故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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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日中国留学生涉信用卡诈骗盗窃被日本检方起诉

04-17

 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为中国留学生提供海外时事新闻:《在日中国留学生涉信用卡诈骗盗窃被日本检方起诉》04月17日报道。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援引《每日新闻》报道,4月12日,日本茨城县警宣布,警方以盗窃罪的嫌疑对目前正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而被起诉的中国留学生张某实施了在逮捕,随后经过检察机构,对张某的盗窃罪向水户地方法院土浦支部提起起诉。 出国留学网 www.liuxue86.com

2011年10月27日夜11点50分左右,张某和他人共谋,通过电脑网络入侵到一家网上购物公司的服务器内,窃取了服务器内保存的顾客信用卡信息,并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购买了一台价值8万2900日元的蓝光刻录像机,然后以一个日本人的名义寄到另外一名住在静冈县挂川市的留学生处,警方认为张某这一行为属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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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茨城县警生活环境科介绍,张某在2月28日时已经因参与利用他人信用卡情报、大量购买商品的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警方认为他在这个团伙中是主犯级人物。据悉,张某被捕后,一直否认警方对自己的指控,始终坚称“不承认”。(出国留学网 liuxue86.com)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盗窃特定物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盗窃特定物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案情:某地开发商和建筑商在房产竣工后,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建筑商偷走了房地产项目竣工所需的材料,导致开发商无法办理业主的房产证,给广大业主带来经济损失。

  为此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盗窃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刑民合裁”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学术报告厅举行。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和王志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等专家学者和部分律师。

  争议焦点:本次研讨主要围绕盗窃特定物的社会危害性和民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展开,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等特定物是否适用刑法制裁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专家们在探讨中达成了共识,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是一种新型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专家说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科院院长赵秉志指出,就刑法自身的科学发展来说,如何处理好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解决这个基础性问题的关键,是充分确定刑法的“保障法”性质。尽管研讨会的围绕竣工验收材料被盗一案,但是这个个案为刑法学提出了如何评价和处罚盗窃特定物行为,从而弥补民商法对这类盗窃行为的惩罚不足。

  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虽然本身没有市场交易价值,但是对所有人而言有实用价值和工程价值,因此,从刑法角度判断就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有刑法惩罚的必要性,就需要刑法的介入。这个行为需要以什么罪名来论处,还需要突破刑法传统的一些观念。赵秉志强调,如何实现刑法对竣工验收材料这类特定载体的有效保护,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从侵权责任法、债权侵害、合同法等不同角度阐述了对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民法救济手段及其局限。他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危害后果是很严重的,尤其是在开发商因此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而被迫负担大额违约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本案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对施工单位提起违约之诉,对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在违约之诉中,可以就预期利益主张赔偿,这比在侵权之诉中的赔偿更广泛。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围绕该案件从特定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意义、偷盗以及烧毁这些材料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房产证应如何补办这三个层次进行了分析。他指出,盗窃并烧毁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既是一个涉及刑法的行为,也属于民法的范畴,这种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应当让它承担间接赔偿责任。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从刑法角度谈了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他认为盗窃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属于盗窃行为,但不构成盗窃罪,这种涉罪行为侵害的实质,是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破坏。因为竣工验收材料的形成和备案,本身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盗窃并销毁竣工验收材料当然是一种破坏房地产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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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夹板罪是什么意思?受夹板罪成语造句和典故

02-12

标签: 成语

 

成语名称:受夹板罪 shòu jiā bǎn zu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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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有余罪是什么意思?死有余罪成语造句和典故

02-13

标签: 成语

 

成语名称:死有余罪 sǐ yǒu yú zu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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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犹死有余辜。

百科解释如下:

【名称】死有余罪

  【拼音】sǐ yǒu yú zuì

  【解释】犹死有余辜。形容罪大恶极,即使处死刑也抵偿不了他的罪恶。

  【出处】《汉书·平当传》:“吾居大位,已负素餐之责矣,起受侯印,还卧而死,死有余罪。”

  【事例】况且张献忠识字不多,你替他草飞檄辱骂朝廷,直斥皇上,实系~!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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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不当罪是什么意思?罚不当罪成语造句和典故

08-24

标签: 成语

 

成语名称:罚不当罪 fá bù dāng zu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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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解释] 罚:处罚;当:相当;相称。所作的处罚与所犯的罪行不相称。

[成语出处] 《荀子·正论》:“天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正音] 当;不能读作“dànɡ”。

[辨形] 罚;不能写作“伐”。

[反义] 赏罚分明

[用法] 一般作主语、宾语、定语。

[结构] 主谓式。

[例句] 赏不当功则不如无赏;~则不如无罚。

[成语故事]
  战国后期,赵国出了一位著名的思想家,名叫荀况,人们把他的著作称为《荀子》。

  《荀子》这部著作共有三十二篇,其中一篇叫《正论》,是专门议论政治的。文中提出一个看法:国君要在百姓面前作出好的榜样。残暴的国君被推翻,如夏桀被商汤打倒,商纣被周武王消灭等,这些都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荀况主张刑罚要严明,犯罪的应根据罪行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杀人的不偿命,伤人的不判刑,那就会纵容犯罪,扰乱社会。有人说:“古代没有肉刑,只是象征性地用刑。比如,不使用黥(qing)刑而用墨画脸来替代;不使用劓(yi)刑,而用戴上草作的帽子来替代,这种办法在昏乱的现代是行不通的。如果继续这样做,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犯罪行为将越来越多。

  在阐述了上面这些情况后,荀况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个人地位要和品德相称,官职要和才能相称,赏赐要和功劳相称。如果不是这样,弄得地位和品德不相称,官职和才能不相称,赏赐和功劳不相称,处罚和罪行不相称,那就会带来极大的不幸和严重的后果。

百科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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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词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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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资料[回目录]

  【拼音】fá bù dāng zuì

  

罚不当罪

罚不当罪

【释义】当:相当,抵当。处罚和罪行不相当。

  【用法】作谓语、宾语;指处罚和所犯罪行不相称,惩罚过重。

  【结构】主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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