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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停止发放“八大员”证后,工程人将何去何从?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停止发放“八大员”证后,工程人将何去何从?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祝您工作顺利哦!

住建部停止发放“八大员”证后,工程人将何去何从?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通知发布后,建筑圈可以说是“炸开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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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停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

  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通知的出台主要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作为招投标、资质升级等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各大企业花费“高价”在企业相关人员的考证工作上。因此,此次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帮企业节约了人力、资金等成本。

  同时,取消人员考核,准入门槛大为降低,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

  取消后,下一步会怎么办?

  通知明确,住建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取消统一考核发证工作后,培训将成为主要手段。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业内人士认为,现场专业人员相关考核有可能也将并于职称系统中。

  多元人才评价机制包含哪些要素?

  此外,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结合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小编认为多元人才评价机制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将成为多元人才评价机制的要素。只有品德高尚、能力卓越、经验丰富的工程人才能获得企业、业主的青睐。

  证书取消考核和发放,是不是就代表以前的证书无效了?

  目前,通知只是规定取消证书的考核和颁发,也就是说以后不会再有这类证书了。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业内人士猜测以前发放的证书应仍然有效,持有的证书还能照常被使用。

  住建部将制定教育培训政策,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力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统一考核发证停止,工程人唯有积极参与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丰富业务知识,扎实基础,苦练内功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来源:建筑时...

住建部停发“八大员”证书相关问题解答

 

  一级建造师考试栏目小编精心为您整理了“住建部停发“八大员”证书相关问题解答”,希望给您带来帮助!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的相关资讯,敬请继续关注本网站,小编一定在第一时间为您更新!

住建部停发“八大员”证书相关问题解答

  1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这是对建筑业来说是件大事,根据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八大员”,这将意味着“八大员”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我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3日

  那么“八大员”为何取消?项目投标是否还需要?已通知的考试是否还举行?

  一、为什么停止?

  根据《通知》内容,停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3点:

  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

  2、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

  3、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

  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仅保留140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二、具体停止哪些内容?

  《通知》明确指出:

  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停止“八大员”考核和证书发放,各资质标准中最低等级资...

住建部12.13起取消各省“八大员”证书发放!

 

  经研究,决定自12月13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是真的吗?一起来看看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吧!

住建部12.13起取消各省“八大员”证书发放!

  从住建部网站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12月13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住建部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八大员”

  根据住建部颁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规定: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包括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机械员

  劳务员

  资料员

  标准员

  官方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我部将研究制定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相关政策,做好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多元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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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和人社部给出最后期限要求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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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和人社部给出最后期限要求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目前,全国有资质的建筑企业8万多家,从业人员5000余万。对于大部分地区来说,劳务实名制还是停留在纸质文件的层面。

  2017年,住建部副部长易军明确,根据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将在中国全面推行。

  2017年5月,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正式上线。现在,平台已上线项目5099个,参建单位45263个,在册工人221.7万人,在场工人141.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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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

  2017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提出: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2018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率达到70%,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住建部于2017年11月发布《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提出“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

  1、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

  2、各地要建立地区实名制管理平台。

  3、强化实名制数据应用,将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诚信体系、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欠薪处理等相结合。

  4、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目前,有哪些省份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全面铺开实名制呢?初步统计,已出台文件推行“实名制”的省(市、地区)有:

  河南

  2018年3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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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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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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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减轻企业负担500亿,其中建筑业独享2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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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减轻企业负担500亿,其中建筑业独享200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4月9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司长张兴野及财政部、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收费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回答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提问时,张兴野表示,2018年,将通过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两年等四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约300亿元。同时,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再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约200亿元。

  300亿+200亿,这500亿的大红包如何砸在我们的头上?

  张兴野: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大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为继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企业降低成本的作用,巩固降成本的效果,决定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我部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四项。

  一是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长两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是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

  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浮动区间。

  四是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预计2018年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约300亿元。

  张兴野: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2016年6月,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明确要求只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断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推行银行保函。2017年国务院决定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据统计,由于降低预留比例的上限,2017年企业减少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约2800亿元。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企业反响良好。但是,目前建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仍大多采用现金缴纳,银行保函的使用比例不足四分之一,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所以2018年我部将继续采取措施,加大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是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工程担保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应用,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二是研究修订工程担保合同和保函示范文本,规范工程担保的行为。

  三是加强监督问责。对举报投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仍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地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及的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问责。

  通过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预计2018年可再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约200亿元。

  总之,住建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收费的决策部署,最大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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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2018年工作要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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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公布2018年工作要点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了“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通读全文,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大家注意。

  1、适时开展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2、继续简化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专业类别,推动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

  3、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试点,进一步合并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减少资质等级

  4、持续推进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5、继续探索在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

  6、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

  7、推进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健全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8、继续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9、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10、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

  11、简化施工许可管理,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

  12、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推行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住建部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解决建筑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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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还能走多远?住建部同意广东资质改革试点方案!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挂证“还能走多远?住建部同意广东资质改革试点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挂证“还能走多远?住建部同意广东资质改革试点方案!

  “挂证”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主管部门也可谓屡禁不止。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函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提出构建数据共享的开放性信息平台。将与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合作,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和变更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 ,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协作,有效提高审批效率。

  如果实现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和证书注册单位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将具有快速查处“挂证”的能力,证书注册单位与社保交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将被遏制。剩下的证书注册单位和社保交纳单位一致的“挂证”,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现场出勤情况、问项目经理现场信息等方式进行查处,这方面福建等省力度较大。总的来说,“挂证”或将在一定时间内存在,但终将不会走远!

  《方案》还提出: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承接单独发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相关的专业承包工程。

  住建部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8]12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请示》(粤建许[2018]2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加快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

住建部和发改委:实施建筑工程领域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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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和发改委:实施建筑工程领域终身负责制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本文将终身负责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帮助大家进一步明确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25日起

  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

住建部发文明确今后五年建筑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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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发文明确今后五年建筑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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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和执业

  坚持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逐步构建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快修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根据《规划》内容,透露出如下三点重要信息:

  1.资质标准还将有重大调整,资质类别要减少;

  2.对“挂证”的查处力度将更大,处罚力度会更大;

  3.不管是企业资质申报,还是个人执业,信用将成为重要的考量指标。

  01、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02、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03、招标代理资质已取消

  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04、劳务资质拟取消

  2017年11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办市函[2017]763号):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05、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已取消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正式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