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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分析: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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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张法官审牛记》看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建设

  电影《张法官审牛记》是根据一头小牛应该归谁的真实案例改编而成的。老栓家的一头小牛丢了,后来在邻村来顺家的牛栏里找到,但来顺妈说那是一个多月前自己家的老牛下的崽,双方产生争执,官司打到了镇法庭。老栓在城里律师的指点下,卖了盖房子的材料加上给儿子结婚的彩礼,凑足了7000块钱为自己的小牛做亲子鉴定,张法官尽管使出了浑身解数在两边周旋、调解,可还是没能阻止老栓。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老栓要回了自己的牛,但他怎么也没想到,原来就穷得揭不开锅,败诉后还要承担7000元块钱亲子鉴定费的来顺家就此被压跨了,来顺妈欲寻短见,来顺也被迫辍学。虽然最终来顺家在派出所的帮助下,也找到了自己的牛,但新添的7000元巨额债务,仍是他们也是老张法官心口永远的伤痛。

  这部电影非常形象、生动地反映出了乡村纠纷在繁琐的司法程序、高昂的司法成本面前法官司法价值取向及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性。老张不是不懂法,他懂得给小牛做亲子鉴定虽然有利于判决,但乡亲们的生活还很艰辛,昂贵的鉴定费无论搁在原告或被告头上都是灾难性的打击。老张也不是缺乏驾驭庭审的能力,他是怀揣着一个农村基层法官的良知,努力选择诉讼成本较小并且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解决矛盾。

  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攀升,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信访缠扰,执行困扰,案结事不了等等无一不与法官的司法价值取向和司法能力息息相关。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的关于加强司法便民、加强民意沟通、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都把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大众化放在了突出地位。那么,如何抓好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呢?我认为,关键在于要找准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和弱项,培养法官符合时代特征和本土现实要求、富有地方特色和实战效用的司法能力。

  一、当前基层法官司法能力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司法理念转型没有完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不少法官还存在片面司法、单纯司法、机械司法的倾向,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法官司法能力的发挥。法官政治鉴别力、把握大局的能力、促进和谐发展的能力欠缺,重庭内轻庭外,重书本轻实践,重表面结案忽视问题解决,还不能做到办案政治效果、国家司法考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审判质量和审判作风问题引发的涉诉信访还较多,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声誉。

  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还不高,不能做到案结事了。主要表现在部分法官诉讼调解能力、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裁判说理能力、统筹协调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急需提高。办案思路狭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不少法官基层是庭长办案高度不够,宽度不广,思路不清,方法不活,机械办案,甚至有不负责任一判了之的现象,“夹生案”、“回头案”、“糊涂案”不时发生。

  二、基层法官司法能力应当具备哪些特征和符合哪些要求?

  基层纠纷和基层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涉农案件多。争议金额小,利害关系深,财产消耗型诉讼多,营利型案件少。案件易串联、易涉访、难执行。案件当事人多数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国家司法考试意识低,维权行为有时过于偏激,性格秉性直率,生活感悟朴实有时甚至狭隘,认死理、重脸面,容易...

2017年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案例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国家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1.祁某某等人诉陈某某、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意义:保障民生,促进共享发展

  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扶养义务人,故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的水平。本案中,受害人的户籍地在河北农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因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的户籍地虽然在河北农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保障民生,是人民法院审判理念和民生情怀的生动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民生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基本案情

  起诉人祁某某等人为受害人祁某的父母、妻子及其子女,是生前祁某的被扶养人。祁某的户籍地为河北省深州市某乡村,系某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配送员。2015年10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受害人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陈某某驾驶重型结构货车由南向东右转弯,陈某某驾车将受害人祁某刮倒后碾压,造成受害人祁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祁某无责任。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出租给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陈某某为雇佣驾驶员。受害人祁某的父母、妻子及其子女将肇事的陈某某和陈某某所在的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受害人祁某要扶养的近亲属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母亲及其两个子女。本案中,因受害人祁某的户籍地在河北农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故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成为争议焦点。终审判决认为,因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扶养义务人,故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的水平。本案受害人祁某从事非农产业,其收入水平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其扶养水平也可参照城镇居民计算。因此,本案所涉被扶养人均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78200元(北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910...

2017司法案例分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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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网络销售/刷信誉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解题技巧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解题技巧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怎么解题?有什么解题技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最新案例分析解题技巧,希望对大家备战司考有所帮助!

  命题者一般都采用“因法设题”的命题思路,即从法条到案例的命题思路。命题者往往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再找出该知识点所对应的可适用的法条,而后根据该法条来设计具体的案情和题目。为了增加考试的难度,这些命题法条有可能跨度较大,综合性较强,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一个部门实体法到另一个部门实体法;案情设计上有时候故意增加些干扰考生正确作答的信息即“考试陷阱”来混淆视听,以此检验考生对法条、概念掌握的准确程度。

  根据案例分析题命题者“因法设题”的命题思路,考生答题时一定要养成“就题找法”的解题思路,这也是一直以来强调的,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首先判断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的内容,这点绝大多数考生都能做到。近几年,案例分析题大多出现在如下几个部门法中:民法(包括担保法及其解释、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有的题目只是集中考一个部门法的知识点,有的题目则以一个部门法为主,略有交叉,个别问题兼及其他部门法的个别知识点。

  2、其次确定本案例分析题考的是该部门法中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律制度。考生可根据该题目的具体问题设置来确定究竟所考查的是哪部分知识点。如在民法试题中,你不仅要知道本题是考担保法,还要进一步确定是考人保部分还是物保部分。如果是考物保部分,还应再进一步确定是考抵押、质押还是留置;如果是考抵押,再看是考抵押合同的效力还是抵押权的实现或是最高额抵押。

  3、找到了要考查的具体法律制度,按照“就题找法”的解题思路,迅速在脑海中搜寻该制度所对应的相关法条。找到该考查点所对应的法条,离正确答案就不远了。

  4、找到所对应的法条后,先不急于作答,应仔细、全面地分析案情,避免有所遗漏。一般而言,司法考试的题目都是命题者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设计出来的,又经过了命题委员会的特别审定,体现了较高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除非叙述案情之必需,不会有多余的、无关紧要的文字出现。案情叙述中所给出的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是有用的,要么是提供答题线索的,要么是用来干扰、迷惑的。所以,考生一定要仔细辨析,去伪存真,排除干扰,确定“题眼”。

  5、统筹考虑全案各种情况,前后兼顾,写下最终答案。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和程序法试题,考生一般不能仅在脑海中分析,最好在草稿纸上详细列出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并对照案情检查有无遗漏的重要信息,这样才会避免因粗心大意而失分。

  有的考生上面的步骤全会,也照样做了,平时复习自我感觉挺好的,可一到真正考试,就不知如何下笔,组织作答。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考生在平时复习作答每一个题目时一定要坚持独立思考,逼迫自己亲自动手用笔写出答案来。然后再对照标准答案,看看自己答题的准确率如何,错在哪里?为什么答错?找出自己复习中的漏洞再次深入复习,不明白的地方应积极查找资料或请教师友,彻底弄懂。同时,检讨一下自己的解题思路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积累做题经验。千万别存在畏难心理,怕麻烦,没耐心。一看案例这么复杂,懒得亲自动笔了,...

2016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权责承担问题

 

  2016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权责承担问题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最新的司法案例分析,预祝2016司法考试考生取得好成绩。

  【案例】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2)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参考答案】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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