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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法律 教育 网

  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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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一人公司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重点:一人公司”,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含义: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全资子公司),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手术)

  (2)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不定项】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2-3-69改)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公司。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选项A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是对于一个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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