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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商法》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知识点回顾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年司考《商法》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知识点回顾”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交易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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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商法考点: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2016司考商法考点: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分享2016司法考试考点解析,欢迎考生们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们复习能有一定帮助。

  2016司考商法考点: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求偿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这种权利的法定转移,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它不以被保险人同意或单独地转移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于保险人为要件。由于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该项权利具有依附性,第三人得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仍然得对保险入主张。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其行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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