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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讲义:商事登记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讲义:商事登记”,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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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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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已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法律教育 网

  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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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商法讲义:破产申请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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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人补正。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法律 教育 网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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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积金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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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的概念和种类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为了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资本收益或其他形式依法提取的一种款项。

  目的在于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增加公司信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1)法定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

  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资本收入,如捐赠,房屋增值收益等)

  ②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约定(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补亏)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扩营)

  ③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增资)

  【例题】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下列哪一项是不合法的?( )(2008四川-3-27)

  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B.鉴于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积金。选项A 合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据此,选项A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已达300万,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选项B合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选项C不合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选项D未被法律禁止,因此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合法的。

  【例题·多选题】关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3-71)

  A.在会计年度终...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讲义:定期租船合同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讲义:定期租船合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入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但由于船期的计算很难非常精确,如果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该航次被称为“最后合法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

2016司法考试商法之西方证券法律制度

 

  2016司法考试商法之西方证券法律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们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试商法之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发展,希望对网友们能有所帮助,欢迎考生们前来借鉴学习。

  证券法

  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国际竞争的加剧,西方经济生活又出现了自由主义的趋势,为吸引国际游资,各国纷纷调整和修改原有证券法律制度。这一系列改革,使得西方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有了以下方面的新发展:

  (1)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金融防火墙”被拆除

  所谓金融防火墙实际上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的分业体制,是30年代为解决金融危机而设立的。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防止银行参与投机,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随着80年代以来经济形势的变化,分业制度反而捆住了银行的手脚,阻碍了银行的发展。因此,在1986年和1996年,英国和日本分别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实现了两者的混业经营。

  (2)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分割,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由于西方国家纷纷取消了外汇管制,因而在国际市场上出现了一披游资。谁能适当放松,合理规范,谁就能吸引游资,给本国带来商机。因此,英国、美国和日本等纷纷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3)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与服务价格自由化

  这是除了放松管制外吸引投资者的另一法宝。

  (4)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

  前者是指政府基于国家发展证券市场,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而对证券、金融业的体制,市场架构、审批制度以及经营手段作出调整,使之发展环境更为宽松。而后者则是指完善充实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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