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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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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统治阶级,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那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地位是一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更看重的是自己的权利,所以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块的内容是宪法中的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偏向识记性,所以整体难度不大,以下我们就阐述一下考试中最常见的公民的六大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我们在司法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会因为他的年龄、社会地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指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中国公民,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一个人如果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意,一是精神病人符合条件的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比如二十岁的精神病人甲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正确的。二是无期徒刑,死刑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比如二十五岁的张三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错误的,因为张三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故其享有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指的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注意,一最基础的是言论自由,二我们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一定要在法律限度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政治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我们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可以信仰基督教,也可以信仰佛教,国家不会过多的干预我们的信教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团体和势力的干预,我国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四、监督权

  监督权又被称为诉愿权,有这五个,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只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检举。

  五、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包含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其中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考点在于“非法”,我们禁止的是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侵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方式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另外在我国只有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以检查一个人的通信。

  六、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与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公民只有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以上就是宪法常考的公民的六大基本权利,偏向识记性,需要大家准...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试卷一第87题)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答案:ABD。

  解析:《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A项符合上引第4条的规定,B项符合上引第5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引第6条规定,因此均为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国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强调的内容不一样,西方国家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无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主体是公民,非新闻单位)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基本权利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

  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中的集中体现,它包含自主性和排他性两重含义。独立权意味着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国内制度,制定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国家、促进发展;在不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自由地决定与其他国家的建交、缔约、使节、结盟及其他往来。

  (二)平等权

  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法律人格。典型地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投票权。(2)国家平等地享有缔约权,国家不受非其缔结的条约拘束。(3)国家平等地享有荣誉权,国家元首、国家代表及国家标志应受到尊重。(4)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除非国际法特别规定或得到国家同意。(5)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

  (三)自保权

  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存在和独立的权利。它分为国防权和自卫权两方面。国防权是国家有制定国防政策,建设国防力量,防止外来侵略的权利。自卫权是当国家遭受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采取单独和集体的武力反击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自卫的前提必须是遭到了武装攻击,同时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

  (四)管辖权

  管辖权指国家基于主权的行使而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式,对于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物化,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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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法定公民基本权利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法定公民基本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这里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法定公民基本权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条文中的有关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这两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考生一方面要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更要知道如何去理解它。以下一一阐述。

  宪法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诉愿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保护这几个权利。

  一、平等权。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涵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除立法之外的执法、司法等动态运行的环节一律平等,因为立法环节是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制定出来的。2、依法治国,反对任何人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年满18岁、中国国籍和有政治权利三个条件。2、政治权利是指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其中有一层隐含的意思尤其要注意,即被强制措施的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不一定不享有此项权利,只有明确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才不享有。(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比如微博大V的政治言论。出版,比如作家以出书方式表达政治观点。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比如韩国的民众通过公共列队行走呐喊要求前韩国总统下台。

  三、宗教信仰自由。1、跟据宪法,公民有信或不信,信这个或信那个的权利,很充分的自由。2、不受外国势力干涉。如,有神论者、无神论者的宣扬,一律不得听信。

  四、人身自由权。(一)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拘禁或剥夺。如,为了要债把债务人关押起来。(二)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比如一个真实的事例,原配纠结一帮人在公共场所将小三的衣服撕烂并踢打辱骂。(三)住宅不受侵犯。只禁止非法的搜查,比如,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对将钱财私藏在家中的冰箱和床底的行为,允许检察机关进入搜查是必要的和应当的。(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只给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合法搜查的权利,若法院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来搜取也是不合法的。

  五、诉愿权(监督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包括对一般工作有疏漏时的批评权;对没有疏漏但有待改善的工作的建议权,如水价上涨听证会,民主评议会;对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权,如执法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时的权利;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权,如受害人对执法人员的索贿行为的告诉;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如旁人看到行贿受贿时的举报。

  六、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总结下来:1、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不得放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比如,九年义务教育。2、休息权的主体不是公民而是特指劳动者。因为此处的休息权比如双休、法定节假日,是会写进劳动合同中,属于劳动者的必要权利的。3、国家给公民的物质帮助是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才会给予,比如,在我国,90岁以上的老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每人每月100元。

  七、特定人的权利保护。总结下来,主要有这几类人:妇女、母亲、儿童、华侨、归侨和侨眷、残疾军人、烈士家属。考题中,尤其要注意不包括老少边穷,精神病一类...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基本权利的分类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基本权利的分类”,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基本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的分类

  从17、18世纪到现在,宪法上规定的屈指可数的权利如今已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基本权利体系。各各国学者对基本权利的分类也形形色色,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根据对人类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基本权利可分为绝对性权利和相对性权利。绝对性权利是指不可克减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和限制,比如人的尊严、精神自由等。其他基本权利为相对权利,比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根据内容和出现时间的先后,基本权利可分为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三类。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迁徙和居住自由、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罢工自由、学术自由、隐私权、财产权、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在西方国家,财产权在自由权中居于首要地位,是资本主义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参政权包括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罢免权、请愿权、创制权、复决权等。社会权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受益请求权、社会保障权、选择职业的自由等。

  有的学者把基本权利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消极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各种个人自由。国家对这类自由,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所以这类权利,称为国家对个人的消极义务。

  第二类权利是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为受益权,包括国家提供最低限度的教育权、公民在失业或受灾害时接受国家救济的权利等。为了个人知识、身心方面的发展,有时国家应对个人积极履行某些义务,这种积极义务构成为个人的积极权利。

  第三类是参政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等。

  这类权利涉及的是个人参政与国家意志的形成与执行。第一类权利与第二、三类权利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没有第一类权利第二、三类权利就无从实现。18世纪末,参政权与个人的各项自由存在根本上的区别,个人自由先于国家而存在,为一切人所享有,不因年龄、性别、道德等资格而定。简言之,个人自由是普适性权利,而参政权却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法国1789年的****宣言并没有规定参政权。此后在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才开始将参政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1、美国哈佛大学特拉勃分为六类:

  (1)契约与契约以外的自由;

  (2)通信和表达的自由;

  (3)政治结社权;

  (4)宗教信仰自由;

  (5)私人及个人资格方面的权利;

  (6)平等保护权。

  2、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凯莱教授主张按美国《权利法案》分为七类:

  (1)言论自由;

  (2)武装保卫权;

  (3)人身权、财产权、住宅权;

  (4)私有权和程序保护权;

  (5)被告人的权利;

  (6)不受酷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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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留学兼职打工基本权利

 

  澳洲气候优越风景优美,是世界各地留学生的的向往之所。那么在澳洲留学打工有哪些基本权利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整理了澳洲留学兼职打工基本权利,欢迎阅读。

  第一, 每周最多工作38小时,加上合理的加班时间

  第二, 要求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学龄前儿童或者未满18岁的残疾儿童,其父母或看护可以要求改变工作安排,以便帮助照顾孩子。

  第三, 育婴假

  NES增加了雇员的无薪育婴假总额(包括生育和收养有关的假期相关休假),雇员可向雇主要求一年至两年。每个家长可获得长达一年的无薪假期,以及跟母亲、父亲及领养有关的其它形式的假期。员工必须给予雇主10个星期的关于育婴假的开始和结束日期的书面通知。

  第四, 有薪年假

  每年有四星期的带薪年假,某些轮班雇员外加一周假期。

  第五, 私人事假、看护事假及丧假

  员工可以请10天带薪私人事假或看护事假,以及两天无薪看护事假;还有两天丧假(临时工的丧假是无薪的).

  第六, 社区服务假

  因紧急的志愿活动可以请无薪假期;因参加陪审团工作亦可以请假,并且有权领取长达十天地工资。

  第七, 长期服务假

  这种假期可以累积。

  第八, 公众假期

  在八个全国公众假日可以带薪休假,另加上州或当地的公众假日。

  第九, 解雇通知及遣散费

  根据员工服务年限的长短,解雇提前通知的时间最长为4周(如果雇员超过45周岁,并且至少连续工作了两年,则需提前5周通知),遣散费最多为16周工资。

  第十, FWIS

  当你开始一份新的工作时,你的雇主必须向你提供一份《Fair Work资料说明书》(Fair Work Information Statement,简称F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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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巩固: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朋友看这里,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巩固: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

  (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公开传教)

  4.人身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其中,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8.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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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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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六项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和书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

  2、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续,我国目前的出版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法。

  3、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集会自由

  5、游行自由

  6、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二)人身自由

  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不受侵犯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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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考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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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权利效力

  (一)基本权利效力概念与特点

  1、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

  2、基本权利效力具体性

  3、基本权利效力现实性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

  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

  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1.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国家安全。

  3.维护公共利益。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一是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内含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法律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

  (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

  (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四)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三、基本权利与****

  1、****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2、****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

  3、****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

  4、****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权利体系;

  5、****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等。

  6、宪法文本中的****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

  7、****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最高目标,表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理念与期待。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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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重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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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六项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口头和书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

  2、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续,我国目前的出版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法。

  3、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4、集会自由

  5、游行自由

  6、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生命权

  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

  (二)人身自由

  这里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四)住宅不受侵犯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三)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四)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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