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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备考的时间不多了,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2.获得劳动防护品权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请求民事赔偿权

  二、从业人员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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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政治备考: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考研正在积极备考的考生们,对于政治这一科,想必大家都在花时间复习了。不知坐在书桌前的考生们,会不会看到政治便无从下手呢?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考研政治备考: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考研政治备考: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

  2、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的权利。

  3、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1)社会经济权利以生存权为核心。

  (2)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

  1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

  2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

  3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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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备考:公民权利与义务知识点速记

 

  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题一般来说考的几率非常大,但是许多考生还是容易丢分,这可能是平时知识点积累的太少了,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行测常识备考:公民权利与义务知识点速记”,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行测常识备考:公民权利与义务知识点速记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4.取得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试卷一第87题)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答案:ABD。

  解析:《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A项符合上引第4条的规定,B项符合上引第5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引第6条规定,因此均为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国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强调的内容不一样,西方国家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无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主体是公民,非新闻单位)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

入党誓词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入党誓词是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的誓言。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入党誓词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入党誓词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入党誓词的内容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朽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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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政治思修知识点: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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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考研政治思修知识点: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

  2、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的权利。

  3、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1)社会经济权利以生存权为核心。

  (2)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一般而言,国家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三层义务:

  1尊重的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

  2保障的义务,即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

  3实现的义务,即采取积极措施为公民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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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后的权利与义务

 

  很多人士会选择移民美国,那么移民美国后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这是很多人士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和出国留学网一起来看看移民美国后的权利与义务,欢迎阅读。

  一、作为永久居民,您享有以下权利:

  在美国任何一个地方永久居住。

  在美国工作。

  在美国拥有资产。

  就读公立学校。

  在您所在的州或领土上申请驾照。

  加入美国军队。

  若符合资格,可获得社会保险、补助以及医疗保险福利。

  若符合资格,可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为您的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签证来美国生活。

  在特定情况下离开并返回美国。

  二、作为一名永久居民,您必须:

  遵守所有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

  缴纳联邦、州和地方所得税。

  在兵役登记局(美国军队)注册(若您是18周岁至26周岁之间的男性)。

  维持您的移民身分。

  随身携带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件。

  在每次搬家后十天内,在网上更改您的地址或写信告知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您的地址变更。

司法考试卷一知识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司法考试卷一知识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权利的概念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教师资格证2017中学综合素质要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教师资格证2017中学综合素质要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的教师权利还有: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二、教师的义务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有: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使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任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一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考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考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基本权利效力

  (一)基本权利效力概念与特点

  1、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

  2、基本权利效力具体性

  3、基本权利效力现实性

  (二)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1、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

  2、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

  3、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

  1.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国家安全。

  3.维护公共利益。

  (三)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一是基本权利本身具有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内含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法律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

  (1)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

  (2)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四)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三、基本权利与****

  1、****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2、****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

  3、****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

  4、****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权利体系;

  5、****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等。

  6、宪法文本中的****需要法定化,并转化为具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基本权利形态。

  7、****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是宪法制定与修改过程中的最高目标,表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要求、理念与期待。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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