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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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考点:GMP基本要求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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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人员 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以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证适当的压差梯度。

  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β-内酰胺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文件管理的规定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

  批记录是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

  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批是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批号是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确认是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

  文件:GMP所指的文件包括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记录、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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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重点:药品委托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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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生产的界定

  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2)委托生产品种限制(8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精麻毒生中”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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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讲义:药理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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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理作用的关系可将药品不良反应分为A型、B型、C型药品不良反应三类。

  A型不良反应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常与剂量有关,多数可预测,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通常表现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作用、继发反应、首剂效应、后遗效应、停药综合征等。

  B型不良反应与药物正常药理作用无关,与用药剂量无关,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查不能发现,发生率较低而死亡率高。通常表现为特异体质反应、变态反应等。

  C型不良反应发病机制尚不清楚,多发生在长期用药后,潜伏期长,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难以预测。通常与致癌、致畸以及长期用药后致心血管疾病、纤溶系统变化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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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难点:毒性药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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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标志样式(颜色:黑白相间,黑底白字)。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品种:分为中药品种和西药品种两大类。

  ①毒性药品中药材共27种(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

  ②毒性药品西药品种共13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 、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氢溴酸东莨菪碱* 、亚砷酸钾、士的年* 、亚砷酸注射液* 、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投料应在本企业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

  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执业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具有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时,须凭盖有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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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重点: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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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

  (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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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考点:药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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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原则。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②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③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④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⑤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⑥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此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②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④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3)申请与审批

  筹建:批发(省级)、零售(市县级);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验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组织验收*

  发证: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药品经营方式分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药品经营企业分为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分为四大类* :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②生物制品;

  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对于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要点:中成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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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药品种保护: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的提取物和中药人工制品。

  2.中药保护品种的范围和等级划分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对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级和二级进行管理。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①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②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

  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从天然药物汇总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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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2017: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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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标志样式(颜色:黑白相间,黑底白字)。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品种:分为中药品种和西药品种两大类。

  ①毒性药品中药材共27种(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

  ②毒性药品西药品种共13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 、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氢溴酸东莨菪碱* 、亚砷酸钾、士的年* 、亚砷酸注射液* 、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投料应在本企业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

  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执业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具有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时,须凭盖有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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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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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1.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条件及批准部门: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要求: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3.销售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要求: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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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麻醉精神药品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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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资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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