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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评论:职业打假人

 

  本文“2017国家公务员时政评论:职业打假人”,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随着上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将面临一种职业层面的拐点,也尤为引人关注。(10月17日《北京青年报》,

  职业打假人是历史的产物。他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二是市场秩序并未得到彻底规范。随着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不断提高,职业打假人终将退出历史的舞台。但从现阶段来说,职业打假人仍有存在的意义。

  反对法律对职业打假人进行保护的,自然是商家。近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召集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应商负责人举办了一场座谈会,相关负责人对恶意打假的问题进行了“炮轰”:“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炮轰的原因,主要是有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甚至打假人自身造假,尤其是在保质期上。

  打假变成假打假,这对于市场的正常发展,当然是有害的。但就此明确“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并不恰当。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无法界定一个人买东西索赔的行为是消费还是营利?无论以购买数量或者购买金额进行衡量,都会影响正常的消费行为。退一步来说,即便以此进行界定,仍然无法阻止职业打假人采用分散购买,多地举报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打假。法律如果失去了可执行力,就失掉了存在的意义。这样的规定,也是如此。

  知名职业打假人赵建磊认为,从立法上消灭职业打假人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是因为市场上有各种问题商品和违法侵权行为。国家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惩罚奖励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做斗争。在实践中,普通消费者维权较少,在于对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不够,维权成本较高,往往导致这一政策设计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弥补了普通消费者斗争不够,弥补了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正是他们的共同努力,问题商品大量减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才有了公众放心消费的环境。

  事实上,中国连锁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涉及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中,包装标签问题比例为55.78%,食品过期(19.51%)、发现异物 (12.92%)、产品质量(11.79%)。可以说,问题商品的存在,仍是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前提。考虑到客观存在的食品过期行为,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甚至打假人自身造假其实是小概率事件。

  职业打假人通过掉包、涂改生产日期恶意“维权”,已经触犯了法律,商家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完善管理,健全制度,用铁的事实否定恶意打假人的投诉。甚至商家可以建立交流体系,互通恶意打假者信息,共同防范。

  职业打假人一词终将会成为历史。但不是靠规定的强制,而是靠生产者和经营者认真强化商品质量管理。这才是通途大道!

  作者:关育兵

  

强力问责彰显从严治党决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2015年下半年,中央纪委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1月14日通过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6月上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就制定问责条例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6月28日,问责条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条例》全文正式公布。一年时间,问责条例从研究起草到出台,显示出党中央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信心,释放出强烈政治信号——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将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凝练为六个字:忠诚干净担当。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革命战争年代,担当就是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在为民族复兴伟业奋斗的今天,担当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党和人民负责、为党和人民担责。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如是强调。原有党内法规中,有100多部包含问责内容,但是对事故事件的党政问责规定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责规定少。《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借鉴了制定廉洁自律准则的好经验,高度凝练、简便易行;实现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内规则特色,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强力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强力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中央巡视省区市、中央部委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实践也表明,只有对失职失责问题盯住不放,才能以实际成果立信于干部和百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中国共产党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把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法规条文,管党治党动真格出实招,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条例》的贯彻执行,势必唤醒全体共产党人的敬畏之心、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进一步焕发党员干部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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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时政评论: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

 

  创新社会治理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作了部署,可是如何有效合理地实施起来却要做很多的思考和尝试,推动创新社会治理首先需要激发社会活力,详情请看下文。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收集整理的2016公务员时事政治评论: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希望能够给你的备考复习带来帮助。

  【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了部署,指出:“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那么,如何理解社会治理?在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应该实现怎样的社会治理?如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这些是必须认真回答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时事评论观点:】

  如何理解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强调社会各方以合作协商、共建共享的方式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社会治理与过去常说的社会管理有什么区别,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应当看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是简单的一字之变,而是对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所取得经验的深刻总结,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社会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关系的新认识,即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更加重视并加强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强调物质财富增长,社会建设强调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协调。经过近10年的探索,我国在处理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关系的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提出了社会治理这一创新理念。我们所提出的社会治理,是指在处理社会问题、社会事务上不是采取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思路,而是采取双向互动、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思路,在治理过程中社会各方以合作、协商的方式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社会治理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享有,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仅靠管理者。如果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在把握社会治理这一理念时,特别需要注意不能将其泛化。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并不是指广义的无所不包的社会,而是指狭义的社会。因此,社会治理是有边界的,不能把所有事情都说成社会治理。中央文件中冠以“社会”的概念还有社会建设、社会体制等,对它们的把握同样不应泛化。怎样理解这里的“社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社会是由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四个子系统构成。社会治理中的“社会”,指的正是与其他三个子系统相区别的“社会生活”。当然,即使在四个子系统中,明确社会生活的边界也比其他三者更难。所以,中央文件往往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来限定社会建设的内容,避免其被泛化。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突出三点:社会建设的主体是全体人民群众;社会建设要增进人民福祉、保障群众权益;社会成员之间要形成和谐平等的社会关系。总之,比起其他治理概念,社会治理更强调全体社会成员的参与和享有、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什么要推进...

时政评论:“010恐惧症”问题你怎么看 ?

 

 小编温馨提示您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为您整理的时政评论:“010恐惧症”问题你怎么看 ?欢迎考生们阅读参考!

  时事评论背景:

  部分企业老总和地方干部称,看到来电显示是陌生的“010”号码就头疼,“我们管这叫010恐惧症”。原来,这些陌生电话的共同特点是打着国家部委下属机构的旗号,目的一是推销图书、画册、纪念币;二是邀请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参评各类奖项;三是邀请参加各类培训研讨;四是自称新闻单位要做正面有偿新闻或收负面“封口费”。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010恐惧症”问题

  说白了,某些“010来电”的目的,无非是拉大旗作虎皮,忽悠俩钱花花。有的属于骚扰电话,有的涉嫌诈骗。接到这种电话,该回绝回绝,该挂断挂断,该报警报警。可部分地方干部却没这个胆子,他们到底在恐惧什么?

  所谓“010恐惧症”,说到底恐惧的还是“大衙门”及其代表的权力。010是北京的区号,会带给人一种强烈的暗示——电话来自“权力中心”。类似的电话基本上都是假的,可有人还是“宁可错信一万,不可错过一个”,其官本位思想和对权力的盲目崇拜由此可见一斑。此病根一也。

  自己屁股上有屎,这是“010恐惧症”的第二个病根。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而一旦做了亏心事,难免会疑神疑鬼、风声鹤唳。

  另外,“010来电”的终极目的,不就是要钱嘛。为了图个心安,就给吧。而不管是购物费、买奖费还是封口费,都不可能是自掏腰包,花的都是公款。有人对“010来电”乖乖就范,难免会对类似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此病根三也。

  毋庸讳言,尽管大多数“010来电”都是假的,但也不排除确有“有来头”者。事实上也真有政府部门和领导为了仨核桃俩枣的利益,干这种下作事儿。这也是“010恐惧症”的根本源头所在。

  如何根治“010恐惧症”?查清病根、对症下药:一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和对权力的盲目崇拜,各级官员摆正自己的位置,为人民负责,而不是“唯上不唯下”;二是洁身自好,依法行政、守法经营,身正不怕影子斜;三是管好公共财政,杜绝任何灰色支出;最重要的,还是要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彻底堵住以权谋私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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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时政评论:怎样看待“讲话稿抄袭”问题 ?

 

  国家希望通过申论考试,考查应考者应具备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选拔出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才。出国留学网公务员频道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相关的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务员时政评论的等信息,希望我们的信息对您有帮助。

  时事评论背景: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委书记李志安讲话稿抄袭遭网民举报。3月27日,记者通过吕梁市新闻办证实,上述情况属实,且在近日召开的交城县委常委会上,该书记已就此事做了检讨。(3月27日中新网)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讲话稿抄袭”问题?

  检讨,不知有何“讨”可“检”?倘若不是网友眼尖和事后较真,谁还在乎李志安讲话稿的原始出处。其实,现在一些会议一些领导的讲话并不在于无法求证的效果,而在于通过这种看似庄严的官场仪式,营造出一种勤勉工作的幻象。

  现在有些领导的讲话就是装模作样地读文章,听众也只是装模作样的认真学习,就像一曲心照不宣的“双簧”。李志安此举只是有违文风,至少眼下看,领导到底是原样照搬上级领导的讲话,还是读自己闭门造车、字斟句酙的锦绣文章,二者与实际效果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其实,在琳琅满目的各类官场材料中(含腐败分子的忏悔书),抄袭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太可能令习以为常的当事人蒙什么羞,至多只是提供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官场的确少不了讲话,但就效果而言,也不是真像领导一再强调的那样有助于“深入贯彻”,更多时候只是当下“传声筒”:好点的,将上面的“讲话精神”适当“翻译”;差点的,要么像李志安这样改头换面,要么直接安上个三两句话的“眉批”转发了事。

  许多领导讲话材料路数高度雷同,什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机制、狠抓落实、总结提高,套路犹如白开水,就是不用耗费大把时间开会,公众也知道讲话的大体内涵。尽管如此,一些领导离了讲话材料便可能语塞,这纵然与一些领导的口才有关,但更与其工作作风有着紧密联系。一些领导习惯于照搬照抄,习惯于拿着现成的讲话稿高谈阔论,无非是想借会议代替落实,当然也不排除少数领导以此表现个人权威。

  再如何庄严的仪式,也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意义。再好文采的讲话稿,也不可能真正替代具体工作。文山会海的乱象也并非真就无解,出路关键在于要牵得住领导的“牛鼻子”——政绩评价机制,即让更多基层民意影响领导的决策思维,特别是具体言行。什么时候,一个领导因为高谈阔论不受群众待见,至而影响政绩乃至仕途,什么时候文山会海之风才可能降温,像李志安这样的抄袭笑料也会自动消失在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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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评论:是否应追究涉事官员“监管渎职罪”

04-21

标签: 监管 评论

 

  河北衡水学洋明胶蛋白厂的工业明胶,不仅流向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还流向众多食品企业,成为生产雪糕、冰淇淋、乳制品和饮料的原料。一本未被烧掉的记账本里,出现了多家国内知名乳品企业名字。

  “蓝矾皮胶”为害范围巨大,横跨食品、药品产业。一种恐慌气氛在蔓延;恐慌的源头在于本该最放心的医药行业的溃败,更在于食药监管部门的渎职。

  早在2007年,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就公开披露:“业内公认,低价胶囊缘于使用了劣质原料。一些不法企业把只能用于工业的蓝矾皮胶充当食用、药用明胶使用或掺杂使用。”甚至《国家药典》2010年增加了铬检测项目,本身就是为了检查是否使用蓝矾皮胶。此次被曝光的通化金马的清热通淋胶囊,其毛利率高达78.10%,但还是要选购低劣胶囊。药厂选择这些胶囊时,真不知道那是什么做的吗?

  最近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地沟油”的经验,值得借鉴。两高、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不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构成犯罪;即使只是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一旦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一样构成犯罪。

  这一“严格责任”压缩了灰色产业链的生存空间。药品、食品关乎人的健康,本来就是良心产业,对原材料应有那份谨慎,否则就是犯罪。司法机关应及时跟进,追究相关药企的制造假药罪,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责。

  在追究药企的同时,更要问责食药监、质检等部门。如前所述“蓝矾皮胶”被广泛滥用于胶囊、食品中,业内共知。河北衡水“学洋明胶”及该村40多家作坊,他们做的工业明胶卖给了谁,当地监管部门一直不知道吗?只要一个铬检测,就会让毒胶囊露出马脚,但浙江新昌的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去做?相反双方“一团和气”,之前法律规定的种种验证、抽检,是怎么进行的?这必须在公众面前晒一晒。

  新华社发表时评,要求对监管失职官员,按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问题恐怕还不止于行政问责,而是要追究相关官员可能存在的监管渎职的刑事责任。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职人员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都应该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追究。

  另外,去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法》,专门设置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犯罪。至今,尚没有官员被追究此罪名。现在到了该亮剑的时候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玩忽职守罪”……必有一款罪名适合渎职官员。

  只要存在渎职行为,就必须有官员要为这次的食品药品双重危机付出代价。中国的法律,并非不健全,关键在于执法决心,在于对执法者执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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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评论:期待政府部门做出“全程透明”式创新

04-21

标签: 评论

 

  唐钧(中国人民大学政府管理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

  广州在全国率先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后即时新闻发布制度,并召开了首场发布会。我认为,该举措实现了三项创新:第一,快速发布,在第一时间公布本地重大决策;第二,直接发布,节省了流程消耗的时间;第三,扩大了决策的知晓面,有利于激发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广州政务信息的即时发布已在全国率先走出改革一大步,值得借鉴和推广。在向其他省市推荐该项创新的同时,期待我们的政府部门做出更符合公众期待的“全程透明”式创新。

  首先,如何从自上而下的单向发布,增加双向的互动沟通;主管领导能否更多地就决策议题倾听公众的心声以及直接面对记者和公众发布政务信息,尝试扩大发布会的听众范围,增加公众来现场提问和互动的机会。听众的代表性是检验政务信息发布质量的重要指标,记者毕竟还是二传手,如能增加公众,特别是决策的利益相关群体亲临现场,将更大程度上检验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其次,如何从有选择公布信息,稳妥走向全面公布详细信息。政务信息有公开的要求,但也有特殊情况,如何打消公众对于选择性公布决策内容的疑虑,也是必要的尝试。这就需要进一步增加决策过程透明性。能否公布决策的备选方案或在会议前发布决策内容?如果站在公众需求的角度,则最好能提前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的决策计划,公布决策的主要事项,从以政府为中心的决策模式转型为以公众为中心的决策模式,将有助于全面提高公众对于决策的满意度和支持度。

  最后,现有的科学技术已基本可以满足视频直播的要求,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如能直接公布政府决策的过程,公开利弊权衡的过程,将更符合民主决策的要求。当然,任何一国都不会全部公开政府会议的全过程,这既取决于会议的性质,也要考虑公众的综合素养程度。此外,及时纠错既是良好治理的要求,也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标准,如何设置在信息发布后倾听民意、杜绝风险,并能及时纠正错误的机制,也是关键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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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评论:明确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是推进改革的基础

04-21

标签: 改革 评论

 

  新华社1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及推进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等9部分。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早已启动,而且于去年进行了整体部署,《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全面整体推进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使改革方向更加明确,改革措施更加具体,能够较好地避免改革过程中的各行其是,防止出现新的问题和不公。

  在我看来,《指导意见》明确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准确定位事业单位属性,并根据公益服务方式和市场化程度作进一步的分类,是未来5年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举措,是深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将最终关系到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关系到能否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

  《指导意见》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在此基础上分类推进改革,最终实现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

  很显然,这次事业单位改革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事业单位公益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也就是说,未来的事业单位只能为公益服务而存在,将不存在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而实现公益服务的均等化,并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必然要求对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两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和调整。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这样一来,就可以真正实现角色回归,名副其实,各负其责,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的弊端。

  明确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也有利于缩小事业单位范围,明确任务和目标,在总体减轻社会负担的前提下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在《指导意见》中还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更加有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办与广大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大事,进一步促进基础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充分显示了该指导意见的科学合理性。

  希望能切实落实好这个《指导意见》,保证其不变形、不走样,推动我国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助力。李克杰(山东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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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评论:官员个人工资能不能公开?

04-21

标签: 评论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25岁研究生雷闯向卫生部等53个中央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各部门部长(局长、主任)2011年全年工资总额和工资构成情况。(《新京报》4月18日)

  此前有清华女生要求公开副部长分工,是因为她的论文写作需要,后来经过一些挫折还算达到了目的。现在,又有研究生要求公开中央53个部门部长的工资,这究竟有何用途,我们还不知道,更不知道其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不过,已有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系主任曾康华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等表示,按照现有规定,官员个人工资应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部级领导公开工资,当前确实存在难题。

  我相信两位专家所言,但也不排除公开的可能性,因为公开官员的工资是有理由的。第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公开。官员工资是纳税人掏的,其多少当然涉及公民利益。而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公开官员的工资并不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什么不能公开?

  第二,官员是人民公仆,其工资来源于纳税人,主人连仆人的工资多少都不能知道,这不荒唐吗?

  第三,现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财产向上级申报制度已实行多年,其中主要就是工资、奖金等收入,现在这个申报内容已大大增加。那上级可以知道的事,为什么人民却不能知道?

  第四,官员工资其实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前副总理吴仪就多次公开自己的工资,张春贤同志也多次表示“现在就能公示自己的财产”。在推进民主政治和满足人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大气候下,即使过去不能公开的,也可以逐渐公开,这是大势所趋。

  不妨将公开官员工资,当作为财产公开的一个起点。我国的官员财产公开已呼吁多年,但就是进展缓慢。此前,权威部门的原则回答是“条件不成熟”,并且列出两个技术难点,但公众并不认同。近来的说法是,需要靠立法解决,但也依然没有时间表。与此同时,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湖南浏阳、宁夏银川和青铜峡等地也进行了试点。一些地方还试行了新提拔干部公开财产、科级干部公开财产、政法系统干部公开财产的试点,这是在公开的对象上进行探索。干部公开工资,则是在财产公开的内容上进行试点,显然也是必要的。(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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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评论:我国商业领域首个品牌评价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04-21

标签: 评价 评论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张志刚21日透露,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国家标准(GB/T27925-2011)已于去年底正式发布,目前已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商业领域首个品牌评价国家标准。

  张志刚在此间召开的标准宣贯会上介绍,国家标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此部分对企业品牌进行了完整、权威、系统的解释,使各行业深入了解企业品牌的内在意义与价值。二是企业文化建设,从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三大部分阐述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在与外延。

  据了解,海尔集团、厦门航空、美的日用家电集团、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已成为首批通过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的单位,国家认监委为这些企业颁发了“售后服务认证”星级证书。

  此外,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起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也已于去年底发布。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表示,这两项标准意义非常,一是体现了较强的基础性。打造百年品牌、建设现代企业文化是发展现代流通业的重要内容和永恒主题之一,品牌、文化建设对于流通各行业都具有普遍意义。二是抓住了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点。售后服务是关系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一些购销矛盾、质量纠纷大多发生在收后服务方面,做好售后服务可以有效提高企业信誉度和竞争力。

  商务部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商贸流通领域共有标准800项,其中行业标准591项、国家标准209项。以“零售与批发”“商务服务”“居民服务”等重点领域标准为主体,覆盖流通领域主要行业的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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