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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金融基础知识笔记:证券投资基金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证券金融基础知识笔记:证券投资基金”,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概况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1.公司型基金的特点:

  2.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有以下主要区别:

  1.期限不同。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3.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

  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

  5.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布的时间不同。

  6.交易费用不同。

  7.投资策略不同。

  (三)按投资标的划分,基金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1.债券基金

  2.股票基金

  3.货币市场基金

  4.衍生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投资目标划分,基金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五)按投资理念不同,可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

  (六)特殊类型的基金

  1.ETF.

  (1)ETF的产生。

  (2)ETF的特点。

  2.LOF.

  3.保本基金。

  4.QDⅡ基金。

  5.分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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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金融基础知识笔记:政府债券概述

 

  “2017年证券金融基础知识笔记:政府债券概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证券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它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时也将二者统称为公债。

  (二)政府债券的性质:

  第一,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

  第二,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事业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三)政府债券的特征

  1.安全性高。

  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是一种较安全的投资选择。

  2.流通性强。

  由于政府债券的信用好、竞争力强,市场属性好,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买卖。

  3.收益稳定。

  4.免税待遇。在政府债券与其他证券名义收益率相等的情况下,如果考虑税收因素,持有政府债券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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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笔记: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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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商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建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

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笔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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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的重要举措,是在总结证券市场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积极探索。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2.保护基金的用途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保护基金公司制订保护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保护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3.基金的监督管理

  保护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护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保护基金公司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使用基金的情况,可进行检查或委托专项审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证券从业2017年金融基础知识笔记: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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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沿革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性自律组织。

  协会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1991年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1991年8月、1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开了4次会员大会。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于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调动和聚集全行业的力量。服务职能是实现自律职能与传导职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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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笔记: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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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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