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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笔记: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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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商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建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

证券从业2017金融基础知识高频知识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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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未足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召集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召集董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特别职权---审议以下事件

  1. 如下担保:

  达到或超过净资产的50%

  达到或超过总资产的30%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

  2.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事项

  3. 批准变更募资金用途事项

  4. 股权激励计划

  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245+以及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通过

  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保荐期间:(持续督导)

  主板(9号):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当年剩余及其后2个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1个。

  创业板(28号---2009 7 20):首次公开发行3个;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2个;申请恢复上市1个

  中小板: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各种情况下(控制人发生变化、重新聘请等等)都是1个完整会计年度

  9 、28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新申请人在任何上市申请之前,须根据合约在一段固定期间内委聘保荐机构---这个期间应至少涵盖上市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以后2个财政年度

  境内上市企业到境外上市:

  财务顾问自公司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询价结束后: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不足不足20家的;或者4亿股以上,不足50家的 ---不能确定发行价格

  (1)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以上,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承诺持有期不低于12个月;

  (2) 网下配售:发行数量少于4亿股,配售数量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不超过50%。 询价对象应当承诺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至的股票数量不低于25%

  (3)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情形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

  高级人离职半年内;

  高级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还处于这个期限内的;}

  高级人在任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等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除外

证券从业2017年金融基础知识核心考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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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应当在上年排名前25

  发起人资格: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居住

  创立大会半数的人出席方可举行,半数通过

  创立大会对上述1-7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半数通过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活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警示会副主席同)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2/3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减少资本,2/3同意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就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的2/3以上,会议方可生效;

  持有人会议决议: 3/4

  非职工代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能超过6年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3届

  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5~19人

  有限责任公司: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等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自然人股东及直系亲属---股份1%+前10名股东;单位股东及直系亲属---股份5%+前5名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1/2以上同意;如果董事会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1/2。

  (4)提名:持有1%以上股东可以提名

  (5)连续3次未亲出席董事会,撤换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或解聘。高级人员等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后,董事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

  评估、审计应由2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CPA

  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当经2名律师签名

  发审委:主板5(证监会...

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重要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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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年: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

  保荐工作底稿不少于10年

  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记录… ---不少于5年

  风险控制指标:

  经纪业务,净资本2000万;(承销与保荐、自营、管理、其他)之一的净资本5000万;经纪+()之一---1亿;()两项及以上 2亿。

  持续符合:

  净资本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100%

  净资本 净资产 40%

  净资本 负债 8%

  净资产 负债 20%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首次出资20%, 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是5年内缴足;

  募集设立 :首次出资35%。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不能有参选董事的资格:

  因贪污、贿赂;犯罪…---5年;有个人责任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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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2017金融基础知识考点: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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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借鉴国际标准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

  (1)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2)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3)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4)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1)法律手段。(2)经济手段。(3)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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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要点: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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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一)证券实名制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中国证券结算制度根据货银对付的原则设计。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的要求,根据清算结果,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主要的担保方式是结算参与人存放一定数量的证券交易备付金。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其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三)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与证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人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四)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五)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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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2017年金融基础知识笔记: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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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沿革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行业性自律组织。

  协会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1991年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1991年8月、1999年12月、2002年7月和2007年1月召开了4次会员大会。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监管手段的不断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着力于加强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基础建设,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调动和聚集全行业的力量。服务职能是实现自律职能与传导职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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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笔记: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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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5)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5)审定对会员的接纳。(6)审定对会员的处分。(7)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8)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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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金融基础知识常考点: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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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及主要职能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人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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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2017金融基础知识考点: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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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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