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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提示】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26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61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考点]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264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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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的相关文章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的种类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的种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要求,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后者则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公示催告程序”,欢迎您下载!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证据分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证据分类”,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据是否经过摘抄、复印、复制、转述。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某项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本证与反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举证方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是,为本证;否,则为反证(与举证方是原告、还是被告无关)。 例题:原告诉请被...[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费用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费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诉讼费用并非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了解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的负担。 一、诉讼费的种类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偿,诉讼保全的申请费和...[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一般原则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一般原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指定管辖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指定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 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二、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①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②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③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一...[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