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经济师考试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解析
“2016中级经济师考试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解析”一文由出国留学网经济师考试栏目整理发布,一起来看看吧!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口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 [ 查看全文 ]2016中级经济师考试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解析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