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组织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案例1:动物园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或者宠物词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 案例2:矿山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 案例3:广告牌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负有防止其砸伤路人的义务。 案例4:机动车所有人负有阻止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案例1:父母、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犯行为的义务。 案例2:妻子没有阻止丈夫受贿的义务(夫妻、成年的兄弟姊妹之间不具有监督义务)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案例1:意外提供有毒食物引起他人中毒,提供者有救助义务...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