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不付出汗水就不会有成功,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哦,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七】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第五章内容)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无权代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