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金”一文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一、定金的法律规定: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概念解释:“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无担保作用。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二、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 查看全文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金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