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辅导讲义:有限合伙人入伙
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辅导讲义:有限合伙人入伙”,如果想要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发布的相关资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练习:单选题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辅导讲义:有限合伙人入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