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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欢迎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 [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罚金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罚金”,欢迎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罚金 【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欢迎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性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 1.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61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指令再审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指令再审”,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重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重新审判后的处理”,欢迎阅读! 2017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在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或者义务人承担和履行义务。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 三、资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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