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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的相关文章推荐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网站更新!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对此可以从区别和联系两个角度认识。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其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但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就没有上述限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四... [ 查看全文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的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卷二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网站更新! 司法考试卷二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首先,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行政...[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网站更新! 2017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是指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回避决定的复议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回避决定的复议”,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回避决定的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理...[ 查看全文 ]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练习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练习题及答案”,欢迎阅读!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练习题及答案 1[单选题]行政主体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 A ) A.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B.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C.代执行 D.行政调查 2[单选题]张某因组织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张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自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的...[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行政执法中说明理由制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 D ) A.批评权 B.陈述权 C.申辩权 D.了解权 2[多选题]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行政法制监督可以分为( ABC ) A.事前监督 B.事中监督 C.事后监督 D.国家机关的监督 E.社会监督 ...[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欢迎阅读!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性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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