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讯息,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 [ 查看全文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