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①数量:2个以上 ②资格 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评估 A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B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2、有限合伙企业 (1)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