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本书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