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仲裁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