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要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要点:代理的基本概念”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要点:代理的基本概念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