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本文“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东出资形式及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考点2016年教材未涉及)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2017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