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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师2017《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们,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栏目诚心为大家整理的“注会师2017《经济法》复习资料”,想要了解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知识点: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 [ 查看全文 ]

注会师2017《经济法》考试复习资料的相关文章

2017年注会师《经济法》考试复习要点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们,下面是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栏目诚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注会师《经济法》考试复习要点”,想要了解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查看全文 ]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眼看注会考试一天天接近了,备考中的您是不是开始着急了呢?本次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经济法》模拟试卷题”,后面贴心附有答案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一、单选题: 1、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该法律规范属于()。 A.任意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命令性规范 D.授权性规范 参考...[ 查看全文 ]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原物与孳息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要点:原物与孳息”,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原物与孳息 1.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解释】原物与孳息是两个独立的物。 2. 孳息的权利归属 (1...[ 查看全文 ]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抵押权 1. 抵押财产 (1)《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重点:善意取得制度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重点:善意取得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善意取得制度 1. 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 查看全文 ]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考点:共有制度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考点:共有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共有制度 1.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 查看全文 ]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 查看全文 ]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要点:代理制度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要点:代理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 查看全文 ]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常考点:无效民事行为”,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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