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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要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的相关文章推荐

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要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要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 20... [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一宪法要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考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考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任何连续两级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宪法知识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宪法知识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性质。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从当前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年宪法笔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宪法笔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年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宪法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人大代表职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人大代表职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2.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具体可包括:(1)...[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查看全文 ]

2017《国际经济法》难点分析:货物运输与保险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国际经济法》难点分析:货物运输与保险”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货物运输与保险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2.提单的法律性质3.提单的分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与...[ 查看全文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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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际经济法》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国际经济法》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 查看全文 ]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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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国际经济法难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司考国际经济法难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尚未生效) A.范围:约定地点、交货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B.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C.责任期间: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赔偿责任原则:完全推...[ 查看全文 ]

一卷《国际经济法》复习: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一卷《国际经济法》复习: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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