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精心整理提供“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之无过错责任原则”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下述条款中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 [ 查看全文 ]成人高考2017民法知识点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