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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逮捕条件 (一)公安机关 具体下列条件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刑诉考点:证据的分类

“2017司法考试刑诉考点:证据的分类”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证据分类是学理上对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与证据种类不同,此种分类只有学理价值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军事法院管辖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军事法院管辖”,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诉解释》20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1条: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单位当事人

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单位当事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自1987年海关法颁布以来,我国已有数十部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犯罪,并且规定了对有罪的单位适用“单罚制”或“双罚制”的刑罚处罚方式。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 正式确立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制度。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辅导:监狱执行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辅导:监狱执行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鉴定结论告知

本文“2017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鉴定结论告知”,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诉法》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高检规则》205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自诉案件的范围

本文“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自诉案件的范围”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刑诉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律师会见时间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律师会见时间”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六机关规定》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开庭审理准备期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开庭审理准备期限”,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诉解释》119条四项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刑诉法》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二卷考试笔记:律师权力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二卷考试笔记:律师权力”,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诉法》96条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二卷考试辅导:辞职与辞退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2017司法二卷考试辅导:辞职与辞退”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辞职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 中 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2、不得辞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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