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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开庭审理准备期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二卷考点:开庭审理准备期限”,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诉解释》119条四项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刑诉法》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记忆点:被提十五三三三

  被——被告人(起诉书副本前十日送达)

  提——被告人、辩护人5日前提供证人名单和证据复印件

  三——开庭时间、地点3日前通知检察院

  三——3日前通知书送达其他出庭的人

  三——公开审的3日前公布案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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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一卷宪法考点: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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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院组织

  (一)性质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 性质。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 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二)任务

  通过行使 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 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表明,在 人民检察院系统内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 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垂直领导体制表现为:(1)人事任免。(2)业务领 导。

  (四)职权

  (1)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

  (3)提起公诉。

  (4)侦查监督。

  (5)审判监督。

  (6)执行监督。

  二、检察官制度

  (一)检察官职责

  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二)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我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3)维护国家利...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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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一卷复习资料:财税法”,希望考生们能顺利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

  一、税法

  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

  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道道征税)

  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

  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劳务但不限于劳务,另有两项货物)

  5.两个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的所得、亏损的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 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 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 考试用书

  二、会计法

  1.会计的领导制度

  2.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3.会计核算(核算范围、核算的文字、核算的本位币、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用人民币编制、记帐的依据是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不得涂改、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4.会计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监督的范围不同)

  5.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注意哪些人永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哪些人在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即40条的内容)

  三、审计法

  1.审计的独立性

  2.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3.审计职责

  4.审计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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