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概述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概述”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公民(自然人)’’的表述方法,所以,在我国民法上,公民就是指自然人。2.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住所具有下列法律意义:(1)可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享有地和民事义务承担地。(2)可以确定对民事案件有管... [ 查看全文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复习资料:自然人概述的相关文章
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成人高考2017民法识记点: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