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
出国留学网初级会计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大家可按Ctrl+D收藏本网站!更多会计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内容更新!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项目征税不征税原油天然原油“人造”石油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天然气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原煤“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理解】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是对排空气的再利用,因此享国家政策支持,而油田开采的天然气是开发利用的资源。【注意】资源税只针对开采“我国境内”“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征收,且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税率(★)(13年多选;14年判断)(2015年调整)对“煤炭”、“原油”和“天然气”执行比例税率。煤炭:2%——10%原油、天然气:6%——10%对其他执行定额税率。销售额与销售数量(★★★)(09、11、13、14年单选)(一)销售额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 [ 查看全文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资源税法律制度的相关文章